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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14-04-10 15:31:27
来源: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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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以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8日组织召开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草案)》】的适用性及时效性,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永诚同志主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茂松同志、县民政局局长和凤军同志、县民政局副局长余月仙同志作为决策发言人参加了会议。出席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38名(名单见附件1),其中:县人大代表2人;县政协委员1名;离退休干部6名;法律工作者1名;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代表8人;乡镇代表11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表9名。听证监察人1名,新闻报道2家。听证会历时3个小时,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建议。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均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建议,听证代表总体认为我县制定《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很有必要,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落实好《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对推动我县殡葬管理法制化进程,革除丧葬陋俗,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公民丧葬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另外,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细则(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情况汇总如下:  

(一)有的代表建议将细则草案中的职能部门“人社”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该建议予以采纳。  

(二)细则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对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有的代表建议在“干部职工”后加入“离退休、军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我们采纳了该建议,使殡葬改革宣传教育的范围扩大化、普遍化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有的代表认为规定不科学,建议修改,修改为“每年的清明节前一周为殡葬改革宣传周”。  

(三)细则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对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行为的检举揭发。有的代表认为该条在表述上有瑕疵,建议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后加入打击、报复的对象,使其表述更加完整。对这一建议,我们予以采纳,并将其修改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人、揭发人”。  

(四)有的代表建议将细则草案中的“土葬区”改为“土葬改革区”,细则草案中规定了火化区范围,除了火化区以外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暂定为土葬改革区,我们同意采纳该建议。也有代表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土葬改革区的村(居)民在火化区死亡的,一律进行火化”,关于该建议,经起草、审查部门分析研究后,将其修改为“土葬改革区的村(居)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进行火化”。  

(五)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安葬在公益性公墓的骨灰或者符合规定条件安葬的遗体,可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有的代表建议将骨灰和遗体的处理方式分开表述,因为遗体不能撒葬。代表们的这个建议很好,予以采纳,并将其修改为“安葬在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可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符合规定条件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需按公益性公墓规定的尺寸安葬,不留坟头,可留不超过1米高度的墓碑”。  

(六)细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文明办理丧事。有的代表提出该条文表述上有欠缺,建议修改为“……或者进行游丧等活动,办理丧事不得妨碍……”,我们同意并采纳该建议。  

(七)细则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火化补助的标准。有的代表认为按传统民族风俗进行火化的补助为200元,与到县殡仪馆火化的补助1000元相比过低,建议提高补助标准。该建议我们将及时汇报,经批准同意后适当增加补助费用。  

(八)细则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火化补助的审批与发放。有的代表提出该条文对火化后未进入维西县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公墓,而是采取花葬、撒葬等方式的火化补助的发放未做规定。该建议予以采纳,其火化补助发放参照火化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发放方式。  

(九)大多数代表认为建议要加大《细则(草案)》的宣传力度,深入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使《细则(草案)》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殡葬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个建议很好,待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各相关部门将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实施工作。  

(十)有的代表认为细则草案中出现的“少数民族”概念不清,建议加以明确。对于该建议,我们予以采纳,并在定稿中将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种类予以明。  

(十一)有的代表对细则草案中出现的一些用词提出修改建议,我们采纳了该建议,并将进一步做好校对工作。  

 

 

 

附:1.《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名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  

朱建荣 人大法工委主任  

杨立新 人大副调研员  

刘丽梅 县政协提案委主任  

杨为平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丽萍 县林业局副局长  

和柯米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中平 县国土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刘贵华 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和美光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杨立花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学兴 县人社局副局长  

蜂志林 老干部局副局长  

钱黎波 保和镇副镇长  

和永祥 永春乡副乡长  

王秋华 攀天阁乡综治维稳专职副书记  

和文聪 白济汛乡副乡长  

余松才 康普乡乡长  

李建新 叶枝镇镇长  

喃剑峰 巴迪乡副乡长  

李乐昭 塔城镇副镇长  

杨 冈 中路乡副乡长  

和彦雄 维登乡副乡长  

肖 敏 保和镇镇政府  

和世新 罗马村委会主任  

赵 平 高泉村委会主任  

杨成勇 拉日村总支书记  

和润生 拉河柱村委会主任  

何 明 保和村委会主任  

李志合 十字街社区副主任  

罗绍祥 南路社区党总支第二支部  

陆旭青 拖枝村委会主任  

振华 皆村委会主任  

马正明 塔城村委会副主任  

阮绍凯 退休干部  

金丽香 退休干部  

张耀菊 退休干部  

朱振华 退休干部  

杨茂才 退休干部  

余国良 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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