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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的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15 14:44:48
来源: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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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2016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时,维西县发改局在县人民政府会议室(行政中心六楼)组织召开听证会,就调整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进行公开听证。现将本次听证会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为《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的实效性及可行性。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25名、听证人4名、定价方案提出人2名、成本监审人2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记录人2名、旁听人若干名。25名听证会参加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其中消费者代表10名;经营者代表2名;专家、学者代表3名;政府及相关部门代表8名;县人大、政协委员各1名。县新闻媒体记者对会议进行现场报道。会前,县发改局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方案,并将会议主要文件资料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举行时,听证会参加人实际到会24人,因病请假1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听证会上,县发改局局长杨慧聪同志陈述了《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茂松同志陈述了《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县发改局成本监审人刘文芳同志陈述了《维西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处理成本有关情况监审报告》。到会的24名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听证方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草案)部分内容提出质询,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和承光同志就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作了说明和解释,听证会主持人县发改局副局长李明同志作会议小结,表示将充分尊重并吸收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听证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听证方案的意见、建议:
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们一致认为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适当合理地提高水价是有必要的,维西县供排水公司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债务,加之设备老化,供水管网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已不能满足县城用水的需求,为改变供水现状,满足县城居民生活及生产经营用水,适当提高水价,加强水厂的管理、加大改造力度是完全有必要的。听证代表们认为,维西县城排水系统滞后,无规范管理,城区居民的污水基本存在乱排放现象,对县城居民的生活及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提高污水处理费对污水管网的正常维护及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各种管理降低成本,使企业能正常运转,实现应有的效益是完全有必要的。另外,部分听证代表对《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认为供水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企业的利润,不可只寄望于水价调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漏损,控制成本,增加效益,减少停水次数。
(二)建议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议供水企业全面实施一表一户,避免人情水费。(四)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的建设。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的处理建议
根据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发改局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研究后对部分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采纳供水企业应加强管理、降耗增效的建议。要求县自来水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考核奖惩制度,提高经营效益。完善内部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减少网管漏损。
(二)水资源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中“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确保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的要求,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计入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63号)文件中“根据现有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以及适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在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80元调整为1.00元”的文件精神,提高我县污水处理费0.20元,计入供水价格。
(三)出席听证会的各位代表原则上同意《维西县城区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里面的三项收费内容。
1、居民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供水价格由现行的1.30
元/立方米拟调至1.7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0元),并在每立方米用水的基础上拟调污水处理价格为1.0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价格)。根据(云价价格〔2013〕75号)中对阶梯水价(1:1.5:2)比例的具体安排,每户城乡居民月实际用水量不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的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月实际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25立方米以内(含25立方米)的部分,在生活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倍;月实际用水量超2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倍。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不纳入计算阶梯水价的加价基数。不是一户一表的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对干休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城市消防用水、学校、部队等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干休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城市消防、学校及部队等用水。
2、工商业及其它用水(含污水处理价格):
供水价格由现行的2.40元/立方米拟调至2.80元/立方米(含0.20元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价格由原来的1.00元/立方米拟调为1.2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为4.0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价格)。
工商业及其它用水的执行范围:包括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含公厕)等用水;②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等用水;③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馆、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业施工等用水。
3、特殊行业用水(含污水处理价格):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特种服务业和洗车用水等),本次只调整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由原来的7.00元/立方米调整为7.20元/立方米。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对工商业及其它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逐步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经维西县发改局报请维西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执行。
本听证报告将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维西县发改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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