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馨提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2日政府网站群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若有异常,敬请谅解!
新闻中心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16-05-11 10:26:42
来源: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92
字体:【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拓展、落实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上午9:00时,维西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会议室(行政中心B区六楼)组织召开听证会,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公开听证。现将本次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适用性及实效性,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义海同志主持,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余金全同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赵东征同志作为决策发言人参加了会议。出席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35名,因病请假1人。听证监察人1名,听证记录人2人,新闻报道1家。听证会历时2个小时,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建议。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均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建议,听证代
表总体认为县住建局拟定的《条例》(草案)较为科学、合理,很有必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我县的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机制、健全协作机制、法律保障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意见建议,县住建局对这部分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如:
(一)杨继武代表提出的《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难以实施,建议圈养宠物。
(二)浦银军代表提出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重复;第四十三条中“构成犯罪的”说法是否不够严谨,建议进一步完善;第四十四条中应明确罚款数额,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三)丰文龙代表提出的《条例》(草案)第一条中“自治县”应改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九条第二款中“维西县”应改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增加“禁止在绿化带放牧、割草”的相关内容。
(四)阮绍凯代表提出的建议《条例》(草案)试行一年。
(五)有的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中出现的一些用词提出修改建议,县住建局决定采纳该建议,并将进一步做好相关的校对工作。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