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商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迪庆藏族自治州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商务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抄送: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印发
迪庆藏族自治州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
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迪庆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迪政发〔2016〕86号),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设置防渗池等防渗改造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和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18〕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赵菊生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组员:旺 东 州商务局副局长
袁胜河 州安监局副局长
杜 杰 州公安局副局长
格 都 州环境保护局污控科科长
杨 鹏 州商务局联络员
向丽萍 州安监局联络员
左宜晓 州公安局消防支队联络员
巴雪莲 州环境保护局联络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境保护局污控科,办公室主任由格都兼任,联络员巴雪莲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887—8881286。
二、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迪庆州水环境,为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全州加油站均应自觉遵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更新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以及更新双层管道。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其他的抓紧时间,尽快完成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权责清晰,严格标准。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责任主体为加油站业主单位。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期间的现场指导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改造标准严格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实施。
保护环境,依法施工。加油站改造过程中,认真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避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开展地下水日常监测、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预防和应急响应、地下水污染控制与治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保障安全,维护稳定。加油站的社会服务属性攸关百姓的日常生活,全省持有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应在保障安全、社会维稳的前提下,推进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施工期间,加油站业主单位应做好交通通行警示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因改造暂停加油服务的,应提前公告,避免影响车辆加油及造成拥堵。
(二)特殊要求
不宜采用衬罐技术改造的油罐。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加油站,应采用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FF),不宜采用衬罐技术实施改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加油站地下水监测要求。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加油站,在改造的同时设置足够的浅层地下水监测井,二级保护区内监测井位置须靠近储油罐和加油岛,准水源保护区内监测井位置须靠近储油罐。
四、工作流程
(一)改造方案编制阶段
加油站业主单位应合理安排停业改造治理计划,编制地下油罐防渗改造计划方案及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自行确定改造工艺、开展设计。并报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二)改造审批阶段
加油站油罐防渗改造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纸等应经专业技术部门审查,及时上报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同一业主单位的不同加油站,其改造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相类似的,可合并上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安监局、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门的联络员。县(市)区各部门会商后组织制定年度加油站改造计划,向油品经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在2018年4月15日前将以上所有材料报送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加油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按程序申报规划、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改造的项目应具备消防相关合法手续,如无,应按新建工程申报。
(三)改造实施阶段
各加油站业主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保施工,严格按照计划方案进行改造,抓紧开展所属加油站的防渗改造工作。施工过程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并保证改造工程安全与质量。
(四)改造成果验收
各加油站业主单位应在加油站防渗改造完工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形成完整检测报告,按相关既定基建程序完成工程建设验收。验收合格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验收资料交县级环保、商务部门备案,县级环保、商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州级和省级环保、商务部门。已完成防渗改造工作的加油站需提交的相关改造材料主要包括:改造方案、验收文件、工程交工证书、施工照片、竣工图片、消防部门意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其中,衬罐需同时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及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要求的检测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加油站,重新安排改造工作。对改造完工前已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加油站,应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制度
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全面彻底梳理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及时制定推进工作的方案;制定年度加油站改造任务清单,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条件,有效整合相关改造审批程序,采取开通绿色通道等形式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工作督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督查督办,及时调度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工作进度。有关企业应指派专人与相关部门对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加油站业主单位每月10日前向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防渗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防渗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内容为:当月加油站业主单位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数量、完成防渗改造地下油罐数量和比列、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清单及当月进展的文字描述等。
各加油站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排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泄漏、防尘、降噪和安全、消防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监督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迪庆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职责分工,共同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各级环保、商务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指导和监督加油站业主单位按要求和规范实施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并加强各加油站治理期间的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督执行防渗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执法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将本方案发至各油品经营企业。配合环保等部门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情况调查。负责对开展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的加油站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办理加油站歇业有关手续,负责在加油站歇业期内,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收回统一保管。监督加油站按照环保、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将批准证书返还加油站重新营业。
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相关要求,负责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加强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依法进行消防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加油站改造期间的安全管理,对涉及改造事项依法实施相应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负责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相关工作和日常材料报送。
(三)措施支撑
对不配合防渗改造工作、未按既定计划完成防渗改造任务或者改造验收不合格的加油站,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期间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出具年检的相关证明。对于新建加油站,商务部门在核发相关许可文件时,将防渗改造作为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加油站防渗改造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期完成防渗改造的加油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