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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薛超绪被婚姻诈骗信访书
发布时间:2018-07-14 02:54:54
来源: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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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薛超绪被婚姻诈骗信访书
信访办:
申述人:薛超绪,男,
1986
年
11
月
24
日出生
身份证号:
37152119861124****
,家庭住址:山东省阳谷县安乐镇薛寨村
206-1
号,电话:
1343
*
****
。
请求:
1
依法依纪对维西县刑警队及刑警队队长余树龙(电话
187
*
****
)作出处理。
2
对于我的报案尽快给于处理。
事实:薛超绪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向该刑警对报案没给于立案。
事情:
2015
年
3
月
8
日经李金明(身份证号:
37152119900828
*
****
)他姐夫(大名不知道
)
﹑云南人余现光(身份证号:
53342319690312
*
****
)﹑蜂自华(身份证号:
53342319730108
*
****
)。介绍认识了云南的余秀春
(
身份证号:
53342319890709
*
****
)
向我索要彩礼
8
万元及介绍费
3.3
万元,分三次付清。
3
月
9
日把彩礼交给了余秀春的公公蜂汉平(身份证号:
53342319480303
*
****
)于当天下午我于余秀春回了山东阳谷,并于
3
月
16
日在阳谷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当时我不知情,由余秀春
(
身份证号:
53342319890709
*
****
)
拿着蜂文艳
(
身份证号:
53342319870110
*
****
(已死亡))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办理了结婚证。并于
3
月
19
在薛超绪的老家办理了婚礼。到了
6
月
10
日凌晨在熟睡期间余秀春跳墙而走。第二天打电话说
:
回云南过一段时间就回来余秀春及媒人至今没有联系过。后由李金明的妻子春莲(身份证号:
53342319890406
*
****
)退还彩礼
5.7
万元,介绍费
1.5
万元。
详细细节刑警对也对我进行了询问,也没有给于说法。也不给与立案。以上所提到的人都有包庇嫌疑,我对余秀春及媒人已构成诈骗罪
,
依照我国《法律》应依法追究余秀春及媒人的法律责任。
理由
:
上述所提到的都可以调查
,
此事件给我的名誉及精神造成极严重的损害,因此要求刑警队尽快立案调查。
我依赖政府,相信政府会给我一个公道,天可以不应,地可以不应,政府一定会主持公道。
申诉人
:
薛超绪
201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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