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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83427/201800294
文  号
来 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8-08
【信息公开】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15:32     浏览次数: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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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监管〔2018〕29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分级指南》)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各地要全面对照《分级指南》,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和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75号),组织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在企业完成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县级安全监管局进行诊断分级,并将分级结果录入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系统(联系人及电话:卿武,0871-68025631)。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二、强化重点企业评估诊断。各地要全面摸清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相关企业情况于2018年8月底前,由州、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评估诊断。
三、实施企业风险管控分级监管。各县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等级,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红色(一级)企业每个月、橙色(二级)企业每2个月、黄色(三级)企业每3个月、蓝色(四级)企业每半年至少各检查1次,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地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将诊断分级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月6日
( 联系人:李程、蔡克楠;电话及传真:0871-68025587;电子邮箱:ynaqwh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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