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丽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县生态护林员进行动态管理的建议 的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转自贵委的政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三届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第19号提案已收悉,根据提案人关于对我县生态护林员进行动态管理的建议及提案理由(“将不能外出务工、常在家照顾老人、小孩的边缘户、困难家庭人口纳入生态护林员”),特作如下回复: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要求,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之一为:“脱贫人口”。我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管理严格按以上文件执行。
我单位于2022年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意愿及我县非脱贫户的三类监测对象缺少有组织的产业、就业带动,收入仍不稳定,存在一定的返贫致贫风险,仍需采取措施加以扶持的实际。已向州级进行反映,请求上级给予批准把符合条件的非脱贫户监测对象纳入生态护林员聘用范围,给予纳入生态护林员政策支持。州林业和草原局和乡村振兴局已通过《关于请求批准符合条件的非脱贫户监测对象纳入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的请示》(迪乡振发〔2022〕36号)文件联合向省级主管部门呈送请示并取得相关回复。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反馈迪庆州生态护林员补助请示事项意见的函》回复意见:“迪庆州应按既定的政策执行”。
因此我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管理应按既定的政策执行,在脱贫人口中进行选聘,无法按提案所述理由实施生态护林员管理及选聘。
附件: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3.关于请求批准符合条件的非脱贫户监测对象纳入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的请示(迪乡振发〔2022〕36号)
4.《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反馈迪庆州生态护林员补助请示事项意见的函》
以上答复若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