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8377R/202300306
文  号
来 源
县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3-06-06
关于《政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十三届一次会议 22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6-06 17:06     浏览次数: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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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公复〔2023〕70号              

关于《政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十三届一次会议

22号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委员: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中华民族传统的节日和喜庆、典礼等活动的气氛烘托,由来已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目前,维西县人民政府尚未出台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性的规定和措施,来规范和引导燃放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维西县公安局严格依照法规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故意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依照规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坚决禁止在城区的车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建议:由维西县人民政府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委会对影响群众休息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约束和管控,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通过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护林员、消防员等人员加大宣传,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下一步,维西县公安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提高群众、特别是对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危害性的认识,燃放烟花爆竹,规范管理,预防事故,确保安全。

以上答复若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单位联系电话:0887-8626257                     

 维西县公安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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