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委托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共维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维编[2025]4号)精神整合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两个单位职责重新组建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以及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西县卫生健康局(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在维西县行政区域内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特此通告。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7日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书委托单位: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兰永村行政中心三楼
受委托单位: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兴维大道中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由维西县卫生健康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维西县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委托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代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卫生健康委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具体事项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动态调整和公布的县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为准。
(二)委托维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西县卫生监督所)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二)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作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名义作出。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受委托单位开展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半年、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指导,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五)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二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