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239570XN/202400402
文  号
来 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7-02
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7-02 14:40     浏览次数: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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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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