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地址: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幸福路司法局三楼(维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862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