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五:1. 维西春文杂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茉莉花茶等十三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维市监处字〔2020〕16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茉莉花茶等十三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
案件六:1. 维西哈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小米辣等六个品种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维市监处字〔2020〕05号;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处罚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小米辣等六个品种;(2)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5.执行结果: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