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76706056XP
法定代表人:和振宏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白鹤路
2021年8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承建维通公路LJ3合同段配套混凝土拌和站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维西至兰坪通甸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维西至兰坪通甸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5〕137号)的要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沉淀池,生产废水未得到收集处理,流淌在拌和站厂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应当处罚之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维通公路LJ3合同段配套混凝土拌和站)主要用于维西至兰坪通甸公路改造项目工程,并且维西至兰坪通甸公路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使用的设施将拆除,产生的污染物未进入外环境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