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宗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3MA6KDAUB5W
法定代表人:格茸此里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塔城镇其宗村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你酒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其宗酒厂于2021年4月进行了技术改造,厂区新建设有新能源锅炉1套,新厂房1间,总投资16万元。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调查你酒厂存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1月1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宗酒厂法人委托人此里依追(厂长助理)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影响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72号)送达至你酒厂,告知你酒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酒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你酒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其宗酒厂技改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400.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