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01号
维西县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未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维人社监令决字〔2021〕第152号文件规定在期限内对要求整改的事项进行整改,也未上报书面的材料。
上述事实有现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维人社监令决字〔2021〕第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维人社监罚告字〔2021〕08号、送达回执等相关文书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款交到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和谐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员: 杨振梅 执法证号:YDQ04895
劳动保障监察员: 杨丽花 执法证号:YDQ05644
联系电话: 0887-8630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