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巩固及提高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文明和谐、规范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近期,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了10起人行道违章停车、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违法行为曝光如下:
1、2023年11月2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行政中心万人广场擅自占用广场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2、2023年11月2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行政中心万人广场擅自占用广场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施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3、2023年10月31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红杉路”有车辆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人行道护栏,对护栏造成损坏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4、2023年11月7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十字街有擅自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许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200元的处罚。
5、2023年10月31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滨河路”有渣土运输车辆未盖篷布运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500元的处罚。
6、2023年10月25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综合大市场”有车辆擅自占用人行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7、2023年11月14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维通二级公路国投搅拌场岔路口,有渣土运输车辆未盖篷布运输且沿途抛撒沙石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8、2023年11月14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瓦窑村”有渣土运输车辆未盖篷布运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秦某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9、2023年11月14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花鸟市场有擅自占道(跨门槛)经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多次劝说无果,给予当事人“和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10、2023年11月15日,城市管理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城区东大街停车场入口附近,有车辆擅自占用人行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丰某”行政责令整改、罚款300元的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请自觉遵守《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建设美丽县城的参与者、管理者和监督者。
维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区乱堆乱放、乱设广告、店外经营、流动经营、乱泼乱倒、乱停乱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未严密覆盖、沿途抛洒、乱焚烧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厉处罚、逐一曝光,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