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第一期
维西志芳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3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维西志芳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14个品规注射液无购销记录及销售处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三、查办结果
1、对购进药品无购销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186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元整)。
四、案件启示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要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处方药通常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后才能购买,从而降低药物滥用和不良反应的风险。工作人员要管理好药品,并按规定销售药品,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