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1063724K/202500497
文  号
来 源
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5-0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3 11:01     浏览次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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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迪维)文综罚字〔2025〕F-1号

 

 

当事人:维西夜阑珊酒吧(赵晓凤)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33423MA7DUDE2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晓凤 

住所(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塔城镇其宗村委会 

维西夜阑珊酒吧(赵晓凤)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调查:2025年3月19日凌晨04时09分,维西县公安局塔城镇派出所接报警人浩秋莲报警后前往其宗村新桥饭店门口进行纠纷处置过程中发现浩秋莲系未成年人,身份证号码530721********1946,事发当时使用姓名在维西夜阑珊酒吧从事服务工作。维西县公安局于2025年4月15日函告我局建议对夜阑珊酒吧目前存在接纳并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服务员的行为开展相关行政调查处理。 针对维西县公安局移交的上述线索,2025年4月17日1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杨丽军(25160321007)、和艳东(25160321004)、和胜财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维西夜阑珊酒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和春秀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夜阑珊酒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进行取证保存,并对检查全过程拍照记录。

2025年4月17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维西夜阑珊酒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4月21日、5月8日,维西夜阑珊酒吧代理人和成勇、斯那次里到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根据案件调查主体类证据、事实类证据、程序类证据、依据类证据以及自由裁量情况,维西夜阑珊酒吧(赵晓凤)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30天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260元)行政处罚2025513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20255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5月21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告知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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