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1063724K/202500503
文  号
来 源
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5-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16 11:56     浏览次数: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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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迪维)文综罚字〔2025〕F-2号

 

 

当事人: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和世明)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3MA6NE8A9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世明 

住所(住址):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念萨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4262340分至2025427日0002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加维西县行业场所“联查共处”集中整治行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艳东(25160321004),姚秋吟(25160321012),杨龙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念萨街的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检查时,通过查看场所监控视频,发现该场所于2025年3月2日凌晨2时00分至2时30分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同时,在检查开始至检查结束,现场负责人黄建磊未能提供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的营业日志及从业人员名簿。执法人员填写《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及“扫黄打非”检查巡查表》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事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和检查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现场负责人黄建磊全程见证整个检查过程。2025年4月27日00时02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5428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5月9日,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法定代表代理人黄建磊到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2、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的歌舞娱乐经营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和世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委托代理人黄建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作为和世明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二)事实类证据

证据名称:1、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黄建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2025年3月2日凌晨2时至2时30分超时经营的违法事实。2、2025426现场检查期间的照片、录像资料,证明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2025年3月2日超时营业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情况。

(三)程序类证据

证据名称:1、两位办案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滇迪维)文综检(勘)字〔2025〕8号}1份。3、《立案审批表》{(滇迪维)文综案立字〔2025〕F-2号}1份。4、《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滇迪维)文综终字〔2025〕F-2号1份。

(四)依据类证据

证据名称: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自由裁量情况:

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对该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形,现将相关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1、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指导目录对应处罚事项规定,维西芭比演艺吧贰号超时营业的违法行为是首次被文化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10指导目录对应事项“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从轻处罚对应违法情节为首次被查处的,处罚裁量基准:警告。”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025527日,维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20256月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6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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