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自资决字〔2025〕17号
姓名: 李拥军(性别:男,联系方式:19108887620,住址: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九河乡龙应村委会北龙应组59号)
证件类型及号码: 533221196607054555
本单位于2025年 6月 20 日对在维西县塔城镇启别村哈达组(坐标:99°26'99''E,27°34'18''N处)处建木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在维西县塔城镇启别村哈达组(坐标为:J1(X3051070.936,Y33543056.575)J4(X3051072.819,Y33543071.376)J8(X3051061.335, Y33543076.682)J11(X3051055.993, Y33543056.122)非法建木材加工厂,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李拥军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 现场勘测情况;3. 地类查询情况、建筑规划状态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5年 8月25日向你(户)送达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5〕1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户)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维西县塔城镇启别村哈达组(坐标为:J1(X3051070.936,Y33543056.575)J4(X3051072.819,Y33543071.376)J8(X3051061.335, Y33543076.682)J11(X3051055.993, Y33543056.122)处非法建木材加工厂,恢复土地原状。
如你(户)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