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自资决字〔2025〕19号
姓名 李忠民,性别:男,联系方式13988789998,住址维西县保和镇老好村159号,身份证号码 533423198008061510
本单位于2025年 7月 3日对你在位于维西县保和镇老好村(坐标为:J1X3007614.402 Y33529221.795、J2X3007614.550 Y33529222.598、J4X3007597.367 Y33529222.097、J5X3007602.688 Y33529251.157、J7X3007594.413 Y33529246.013、J11X3007591.047 Y33529218.627)处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维西县保和镇老好村(坐标为:J1X3007614.402 Y33529221.795、J2X3007614.550 Y33529222.598、J4X3007597.367 Y33529222.097、J5X3007602.688 Y33529251.157、J7X3007594.413 Y33529246.013、J11X3007591.047 Y33529218.627)处进行建设,以上事实有 1.当事人李忠民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 现场勘测情况;3. 地类查询、建筑规划状态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5年 8月25日向你(户)送达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告字〔2025〕1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于2025年9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维西县行政中心B区三楼会议室组织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维西县保和镇老好村(坐标为:J1X3007614.402 Y33529221.795、J2X3007614.550 Y33529222.598、J4X3007597.367 Y33529222.097、J5X3007602.688 Y33529251.157、J7X3007594.413 Y33529246.013、J11X3007591.047 Y33529218.627)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你(户)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西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