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保决字﹝2025﹞第06号
杨武(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武 性别: 男 年龄: 54 岁 职业: 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423XXXXXXXX0318 住址:维西县保和镇保和镇兰永村扎木迪下组
我镇于 2025年 11月 11日对你(户)在位于维西县保和镇兰永村扎木迪下组界址点坐标J1(X3003635.700、Y33530753.931)、J2(X3003629.064、Y33530767.979)、J3(X3003625.018、Y33530766.068)、J4(X3003628.373、Y33530758.966)、J5(X3003626.474、Y33530758.069)、J6(X3003625.690、Y33530759.729)、J7(X3003622.174、Y33530758.068)、J8(X3003622.958、Y33530756.408 )J9(X3003619.624、Y33530754.833)、J10(X3003622.905、Y33530747.887 )范围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物流仓储用地、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批准占用物流仓储用地、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记录、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土地性质证明等证据证实。我镇已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于在2025年12月10日向我镇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书面申请,你(户)在2025年12月10日向我镇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我镇于2026年1月8日对你(户)组织了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拆除地面上搭建的违法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地面上搭建的违法构建筑物。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保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 话: 0887-8626230
地 址: 维西县保和镇南箭道8号
保和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