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或办公场所审核。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申请范围及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许可条件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当地政府关于区域变更的文件,或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审核章。 |
2 | 提供一个或多个备用名称 | 原件 | 3份 | 申请公证机构 自备 | |
3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的请示 | 原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审核章。 |
2 | 如办公场所是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公证机构自备 | |
3 | 如办公场所是购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公证机构自备 | |
4 | 如办公场所是政府批准用房,需提供政府批准用房文件复印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一)审查阶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申请机构变更的审核意见,并报司法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机构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二)送达阶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信函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28。
信函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批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1.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结果在中国信用网站、云南信用网站、云南司法行政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机构,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执业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6086。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二)咨询回复
电话及信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