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程序:
1、申请申办:民办学校举办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筹设和正式设立的规定要求,向县教体局申请申办。
2、名称核准:向民政、市场或人社部门申请名称核准。举办学校编制的申办文件材料及今后学校用名,必须用核准后的校名,不得更变。
3、受理材料:举办者将编制完整规范的应该提供的申办材料送交县教体局教育股。需进行筹设的,提交筹设材料;已具备办学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县教体局对上报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4、审核评估:县教体局组织申办审核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的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办学能力、经费来源、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写出考察报告。
5、审议批准:专家组将审核及考察报告报请局党委会审议,由局党委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批文发证:县教体局对批准办学的机构下达批准办学文件、颁发办学许可证。未批办的学校,教体局将按时发给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