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92371D/202100258
文  号
来 源
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4-06-15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执法程序、便民服务事项公示(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4-06-15 10:00     浏览次数:21438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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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维西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维政办发〔2019〕131号)的要求,经维西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维西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执法程序、便民服务事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行政许可流程图:

三、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清单: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材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2)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青龙街疾控中心体检)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

(5)经营单位的地理方位示意图

(6) 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

   备注:以上6份材料准备齐全到行政中心便民服务大厅2楼卫健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证

2、普通门诊(诊所)设置提交资料清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医疗机构设置书面申请书;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医疗机构地方位示意图,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6)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可在云南省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

(7)房屋租赁合同;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9)聘用医务人员聘用合同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

(10)聘用的执业医生及护士的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个人工作简历;

(11)负责人(执业医师)由原单位提供同意到该诊所执业的证明;

(12)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如社会监督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四、维西县卫健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云卫办监督法[2020]5号)文件要求以及下发的任务数,在我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县的三项制度中心工作,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体制,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两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本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企业,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涵盖所有“本局”执法检查人员。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制定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按照国家及、省级下发的任务数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合理确定年度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实时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注重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代码:1100470000531500000000MB0X92371000

二、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维西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诊所、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等)。

三、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四、实施机关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 设置医疗机构予以批准的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符合下列条件:

(a)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

(b)除省、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机构等;

(c)省、市级认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a)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b)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c)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d)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e)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f)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g)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b)、(c)、(d)、(e)、(f)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5)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维西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且在有效期限内;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9)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10)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维西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要求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变更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维西县卫生健康行政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一年。

(6)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校验期届满30日前向本部门提出申请。

5、医疗机构注销登记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照相关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自行歇业的;

(3)企业破产的;

(4)被有关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单位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发证

六、审批数量

按设置规划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A区2楼

交通方式:乘2路公交车可到。

八、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材料

表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如实填写、字迹清晰

2

申请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字迹清晰,并加盖公章

3

设置诊所选址报告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加盖公章

4

建筑平面图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法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及《执业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诊所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8

毕业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

法律法规或卫生行政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表二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字迹清晰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职工花名册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执业人员执业证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6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7

法律法规或卫生健康行政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表三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字迹清晰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有效期内

3

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法律法规或卫生行政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表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字迹清晰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有效期内

3

执业人员名单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并加盖公章

5

执业人员执业证书

□原件

■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并加盖公章

6

法律法规或卫生健康行政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表五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书面申请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原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3

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须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九、审批期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听证时间:本行政审批项目不需要听证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7-8629517

3.网络咨询:维西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工作人员要将问题登记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后,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给予解答。

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机关: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2) 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3) 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网络进程查询:维西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

(4) 获取办理结果

执业许可新证、变更、校验、换证、补证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停业(歇业)审批证件为《准予停业(歇业)通知书》批文。

注销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注销核准通知》批文。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开审批结果。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维西县委编办:维西县行政中心B区7楼

维西县监察局:维西县行政中心A区8楼

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维西县行政中心A区2楼

2.电话投诉:

维西县委编办审改股   电话  0887-8626466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电话 0887-8626512

   3.网上投诉: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

维西县委编办:维西县行政中心7楼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维西县行政中心3楼

邮政编码:674600

(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附件1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代码:1100481000531500000000MB0X92371000

二、受理范围

向维西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办理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书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四、实施机关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维西县卫生健康局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取得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格式的申请材料;

(4)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7)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8)公共场所的采光、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1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2)公共场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1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卫生管理人员;

(1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15)具有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维西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6)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涉及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维西县卫生健康行政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决定。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予以批准的条件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迪庆州内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4)企业破产的;

(5)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单位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发证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地址:维西县行政中心政务服务2楼

交通方式:乘2路公交车可到

八、申请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证申请材料

表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2

从业人员健康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从业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后办理健康证,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3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申请人到工商局办理

4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布局测绘成图纸

5

经营场所平面图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布局测绘成图纸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在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领取填写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表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2

从业人员健康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从业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后办理健康证,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3

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说明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如需提交复印件的,请出示原件

4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在》须在有效期内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在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领取填写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

表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2

从业人员健康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从业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后办理健康证,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在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领取填写

4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在》须在有效期内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材料

表四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2

从业人员健康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从业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后办理健康证,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

3

证件补办书面申请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件补办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在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领取填写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

表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注销书面申请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A4纸纸质材料

由申请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3

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一份

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须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九、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听证时间:本行政审批项目不需要听证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7-8629517

3.网络咨询:维西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工作人员要将问题登记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后,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给予解答。

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机关: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3) 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窗口。

网络进程查询:维西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每二年复核一次。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开审批结果。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维西县委编办:维西县行政中心B区7楼

维西县监察局:维西县行政中心A区8楼

维西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维西县行政中心A区2楼

2.电话投诉:

   维西县委编办审改股    电话:  0887-8626466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电话:  0887-8626512

3.网上投诉:

网址:http//zwfw.yn.gov.cn/dqwx/home—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

维西县委编办:维西县行政中心7楼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维西县行政中心3楼  邮编:6746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五、相关文书及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直接到维西县卫生健康局窗口领取。

附件1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报材料:

(一)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将承诺书附在申报表的背面,需要承诺事项要标注并要求承诺人签字);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申报对象户口为待业的请先核实户口性质);

3、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请复印有本人基本信息的页面);

5、年见面记录。

注意:若出现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的需要出示“情况核实说明”;申报表和承诺书中需要申报对象签名的地方一定要有签名;无结婚证、《光荣证》、生育证等材料的须出具情况核实说明。

(二)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将承诺书附在申报表的背面,需要承诺事项要标注并要求承诺人签字);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请复印有本人基本信息的页面);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残疾证复印时请复印有残疾等级的页面);

6、年见面记录。

注意:若出现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的需要出示“情况核实说明”;申报表和承诺书中需要申报对象签名的地方一定要有签名;无结婚证、《光荣证》、生育证、死亡证明等材料的须出具情况核实说明。

(三)“少生快富”工程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家庭:

(1)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将承诺书附在申报表的背面,需要承诺事项要标注并要求承诺人签字);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为待业的请先核实户口性质);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请复印有本人基本信息的页面)。

2、二孩户:

(1)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将承诺书附在申报表的背面,需要承诺事项要标注并要求承诺人签字);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为待业的请先核实户口性质);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一、二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注意:若出现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的需要出示“情况核实说明”;申报表和承诺书中需要申报对象签名的地方一定要有签名。

(四)一次性抚慰金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将承诺书附在申报表的背面,需要承诺事项要标注并要求承诺人签字);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请复印有本人基本信息的页面);

5、独生子女死亡。

注意:若出现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的需要出示“情况核实说明”;申报表和承诺书中需要申报对象签名的地方一定要有签名;无结婚证、生育证、死亡证明等材料的须出具情况核实说明。

(五)一次性奖励金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将承诺书附在申报表的背面,需要承诺事项要标注并要求承诺人签字);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请复印有本人基本信息的页面);

5、独生子女户口册复印件。

注意:若出现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的需要出示“情况核实说明”;申报表和承诺书中需要申报对象签名的地方一定要有签名。

注意:夫妻双方必须为农业人口。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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