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 1 | 治安大队 | 企业印章注销 | 企业印章注销 | 企业印章注销 | 维西县公安局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第24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2 | 治安大队 | 企业印章刻制 | 企业印章刻制 | 企业印章刻制 | 维西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23项: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附表第9项:公章刻制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3 | 交警大队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维西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是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4 | 出入境大队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 | 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2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 件 型 | 证照 | 22 | 7 |
|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往来台湾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个人旅游签注签发 | 赴台个人旅游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探亲签注签发 | 赴台探亲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定居签注签发 | 赴台定居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应邀签注签发 | 赴台应邀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商务签注签发 | 赴台商务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学习签注签发 | 赴台学习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乘务签注签发 | 赴台乘务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赴台其他签注签发 | 赴台其他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5 | 出入境大队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 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4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 件 型 | 证照 | 44 | 7 |
|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 | 前往港澳通行证换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前往港澳通行证补发 | 前往港澳通行证补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前往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前往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6 | 出入境大队 | 普通护照签发 |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 | 7 |
| 普通护照换发 | 普通护照换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普通护照补发 | 普通护照补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
|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 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
| 普通护照加注 | 普通护照加注 | 维西县公安局 | |||||||||||||
| 7 | 禁毒大队 | 第二类易制毒化品运输许可 | 第二类易制毒化品运输许可证明 | 第二类易制毒化品运输许可证明 | 维西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件 | 3 | 1 |
| 8 | 禁毒大队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维西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是 | 优化服务措施 | 在实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件 | 1 | 1 |
| 9 | 禁毒大队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维西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是 | 优化服务措施 | 在实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件 | 1 | 1 |
| 10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车身颜色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二)更换发动机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二)更换发动机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其他共有人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注销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注销登记(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注销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转让登记(机动车辖区内转让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转让登记(机动车辖区外转让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化的变更备案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及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核发校车标牌 | 维西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收回校车标牌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异地交易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小、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11 | 治安大队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员证核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否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12 | 治安大队 | 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3 |
| 13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 进行科研、定型实验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 特型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 未销售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 | 是 | 制修订部门规章,优化登记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 14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7 | 1 |
| 15 | 交警大队 | 非机动车登记 | 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是 | 减时限 | 承诺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 | 是 | 减时限 | 承诺20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 是 | 减时限 | 承诺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电动自行车转入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是 | 减时限 | 承诺20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是 | 减时限 | 承诺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 | 维西县公安局 |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 是 | 减时限 | 承诺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16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核发非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是 | 修订部门规章,优化服务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个工作日压缩成即办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即办件 | |
| 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是 | 修订部门规章,优化服务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成即办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即办件 | ||||||
|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是 | 修订部门规章,优化服务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成即办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即办件 | ||||||
| 异地机动车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是 | 修订部门规章,优化服务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个工作日压缩成即办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即办件 | ||||||
| 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是 | 修订部门规章,优化服务流程。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成即办件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即办件 | ||||
| 17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 18 | 治安大队 |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3件1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1 | |||
| 19 | 出入境大队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出入境通行证(港澳居民、国籍冲突、内地居民)签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基本目录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各级权限划分依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信息;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收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用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7]85号)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用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中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部分公安部门第一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第二点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 否 | 减时限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 | 7 | |
| 20 | 治安大队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9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省、州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3 |
| 21 | 交警大队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维西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是 | 减时限 | 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5 | 3 |
| 22 | 治安大队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23 | 治安大队 | 焰火燃放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第四条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分级管理的规定,经有关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5 |
| 24 | 治安大队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25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维西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 | 1 |
| 26 | 交警大队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维西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是 | 减时限 | 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3 |
| 27 | 治安大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维西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州、市级。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 | 3 |
| 28 | 交警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我国未签订驾驶证互认协议的)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第三十七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我国已签订驾驶证互认协议的)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除大中型客货车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变更备案 | 维西县公安局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满教育考试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9号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6号)第四十二条:对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实习期结束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七日内通知其在三十日内参加教育考试;对申请教育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当日安排教育考试。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习期结束后驾驶人首次审验时安排教育考试。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驾驶人备案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恢复驾驶资格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满分考试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审验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临时入境驾驶许可申领 | 维西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八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9号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 | 1 | ||||
| 29 | 交警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驾驶人审验 | 维西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发布,2012年4月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 否 | 无 | 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1 | |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 | 维西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发布,2012年4月5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否 | 无 | 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1 | ||||
| 校车驾驶资格注销 | 维西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否 | 无 | 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 | 1 | ||||
| 30 | 禁毒 | 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 | 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花叶加工) | 维西县公安局 |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5 | |
| 工业大麻种植许可(工业原料种植) | 维西县公安局 |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向种植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是 | 减时限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 | 5 | ||||
5.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rar
2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rar
2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