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全文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全文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全文
(六)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全文
(七)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全文
(九)《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全文
(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全文
(十一)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全文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登记的审批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
六、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民办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
5 |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教育类的须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 ||
6 |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 ||
7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3 |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教育类的须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
4 |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
5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
3 |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
4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它要求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 |
3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原件 | 1份 |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 由登记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部分地区未能申请到财政资金,需社会组织自备审计报告 | |
4 |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 |
5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
3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 |
4 | 减资公告(减少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减资公告(样本)制定,公告期不少于30日。 |
5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材料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1)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2)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批文的形式必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4 |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教育类的须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盖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
5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60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