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维西县民政局
负责人:和凤军
办公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五楼
执法类别:民政
执法区域:维西县
联系方式:0887-8626520
监督电话:0887-8626520
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执法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和注销。《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社会团体登记时弄虚作假,将作撤销登记处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将受到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将受到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时弄虚作假,将受到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将受到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将受到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殡葬工作管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制止。《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收缴被撤销的社会团体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收缴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农村敬老院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行政区划管理、建立行政区划档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解和提出解决方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核准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监督救助站。《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设立福利企业的初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福利企业的管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
执法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