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84140 /202000095
文  号
来 源
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0-07-19
【信息公开】维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 执法人员信息
发布时间:2020-07-19 19:57     浏览次数: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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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维西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维政办发〔2019〕131号)的要求,经维西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机构改革后维西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执法主体资格:

执法主体: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人:李志江

执法区域:维西县

执法类别:安全生产

办公地点: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

监督电话:0887---8628824

邮政编码:674600

二、主要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

执法职责:1、依法对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十三类经营备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执法人员信息

 

 

                           维西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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