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100029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1-03-04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发布时间:2021-03-04 16:15     浏览次数: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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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0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封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的封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九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扣押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销售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传销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第五项: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第六项: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以及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督促隐患整改阶段责任:督促特种设备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封存或者扣留;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扣留、封存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三)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
   (四)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
  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
  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维西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96128或(0887)8629096,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维西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87)8626841;
3.信函投诉: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维西县保和镇行政中心四楼A402(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网站: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qwx.xxgk.yn.gov.cn/Z_M_002/?departmentid=9557),电子邮箱:wxxscjgj@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是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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