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责:1、依法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和批准后有关证件发放的具体工作;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县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现场检测、抽检任务并公示监督、检测、抽检结果;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县卫生健康局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实施;5、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
执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