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查盐务管理工作;负责盐产品碘剂、添加剂、标志和包装物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检查和处罚;依职责指导和监督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定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制度,依职责指导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物价、专利和盐业执法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社会团体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全县食品(含食盐)、医药行业、物价和专利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
(八)负责商标、专利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关于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利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著名商标、州知名商标,组织认定县名牌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参与全县专利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与培训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警、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分析评估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工作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全县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名牌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负责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十三)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工作。推行商品明码标价制度,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检查行业性、服务性、经营性等各种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消费者和各社会团体举报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指导乡镇、村(社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五)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综合执法体系,整合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强化反垄断统一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乡(镇)的职责分工。乡镇主要负责组织排查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引导辖区群众、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生产经营者等共同参与市场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专利和盐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4)两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专利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商标和专利侵权方面的问题,确保商标和专利的专用性,保护商标和专利所有人的权益。
3.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尽快制定、修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现场医疗救助和卫生处置。
5.与县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物价和专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作出食品药品、物价和专利检验、取证、鉴定、认定等工作。
6.与县教育体育局的职责分工。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学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7.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的职责分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负责拟订药品生产、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盐资源开发、盐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盐业统计分析和储备盐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以及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查盐务管理工作,负责盐产品碘剂、添加剂、标志和包装物的监督管理。
8.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资格,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负责现场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民族节日活动的食品安全,并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
9.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职责分工。(1)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督促建设工地食堂及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制度和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对建设工地食堂及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2)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政策制定、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资质的初审等工作。
10.与县医疗保障局的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