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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N12811K/202400386
文  号
来 源
中路乡
公开日期
2024-10-01
中共中路乡委员会 中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路乡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1 21:14     浏览次数: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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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路乡委员会 中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路乡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两委”、各相关部门:

现将《中路乡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路乡委员会    

          2024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路乡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路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监督和制约乡、村干部履职行为,遏制违纪腐败问题,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乡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以乡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上级专款:包括切块资金、县级统筹整合资金、上级拨付对口帮扶资金)、集体资金、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乡党委、政府成立“中路乡项目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乡范围项目建设工作,并制定相关职责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何振宇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和      乡人民政府乡长

  员:董世康    乡人大主席

      乡党委副书记

和志江    乡党委副书记

         余丽芬    乡纪委书记

黄继娟    乡组织委员

金玉林    乡武装部长

余兆吉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娜娇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斯那白珍  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赵杜山    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赵福满    乡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中心

徐晓滔    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余金宏    乡自然资源所所长

杨雪靖    乡经济发展办

和文松    乡经济发展办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审查审核、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和文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和刚、杨雪靖、余金宏、赵福满四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各专项工作组及成员:

1.项目规划组

  长:何振宇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和      乡人民政府乡长

  员:杨      乡党委副书记

和志江    乡党委副书记

黄继娟    乡组织委员

余兆吉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娜娇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雪靖    乡经济发展办主任

赵福满    乡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中心

徐晓滔    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余金宏    乡自然资源所所长

 

 

2.项目实施推进组

  长:和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和志江    乡党委副书记

               乡党委副书记

黄继娟    乡组织委员

余兆吉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娜娇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员:中路乡各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3.项目督查组

  长:董世康  乡人大主席

副组长:余丽芬  乡纪委书记

  员:张向怀、和玉清、钱赵和、各项目监理

4.项目验收组

  长:余兆吉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和文松  乡经济发展办

  员:赵福满  乡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中心

    乡经济发展办

和汝华  乡经济发展办

各村挂钩领导、总支书记、监督委员会主任、项目监理人员

5.项目决算组

  长:王娜娇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钱赵和  乡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中心

  员:赵福满  乡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中心

               刘晓晨  乡民族团结进步服务中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办的工作职责  

    1.执行和落实乡领导班子的决策、指令和部署,负责全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建设前期规划工作的指导和项目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安排、落地、协调;

    2.熟悉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应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的条件、标准、限制、程序;对相关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等手续进行办理和指导;

3.及时掌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项目建设和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的政策变动信息,及时反馈;

    4.配合、参与、办理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招投标手续;

    5.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备案、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理(设计)合同及第三方中介合同的备案等手续;

    6.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综合验收,并做好相关的竣工备案工作。

    7.了解掌握全乡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进度等情况;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专项工作组职责

1.项目实施推进组:乡长和磊负责全乡所有项目的实施;杨琼勇负责活动场所;和汝华负责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的实施;和静负责文化、“四美”建设项目实施;陈延平、杨建平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的实施;徐晓滔负责林业、赵杜山农牧、浩永福交通实施;和文松负责环保、杨凌葵负责水务项目实施;各村党总支书记负责各村项目开展实施。

2.项目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定期不定期进行全面督查检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3.项目验收组:负责按照项目施工合同和预算书对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项目决算组:负责对项目资料的审查、决算、资金监督检查等,对项目报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作为乡人民政府所辖的属地到村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有属地管辖原则并负有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效果负责,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实施要求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目录、限额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九条  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扶贫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涉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由行业部门牵头的按照行业部门所给的标准及方案执行;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邀标或竞争性合同谈判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公司或单位,并报乡党委会议审议实施;而对于应急项目和抢险项目可先进行建设,后续再完善相关手续材料。

第十条  涉及3万元以上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需经政府班子研究制定方案,报乡项目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乡党委会议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合同原则上由政府法人签订,法人不能到场签订合同时,可以书面委托项目分管领导或他人签订。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对经审定并报上级备案的项目,要进行公开公示,到户项目要公示到组,到组项目要公示到村,到村项目要公示到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安排、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及预算实施,项目承包人、村“两委”不得任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对确有必要变更实施的,应由村“两委”提出申请,报乡项目办备案,并由乡人民政府报请相关县级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按相关规定应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须办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项目启动时,可预拨按照3:5:2的比例或者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但按进度拨付的资金与启动资金合计不超过总投资的80%(直补项目除外)。

项目实施完工、通过验收并完成报账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第十七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和支付资金:

1.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未按进度施工的;

2.项目支出票据不合规的;

3.不符合合同协议付款约定的;

4.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5.无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意见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

6.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包方应落实专业人员负责,加强对工程的监督,严把质量关、安全关。

第十九条  “两委”负责项目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协助做好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村必须落实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形成记录。

第二十一条   乡项目推进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实施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由承建方提出验收申报,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所有人员要在验收单中签署意见。

 

第八章  报账凭据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报账凭据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请示的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档案(卡);

4.工程性项目:中标文件(书)、工程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工程预算(概算)书、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书)、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本县施工企业自行开具的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凭证(县外施工企业需提供《预缴增值税完税证明》《预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凭据)、竣工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资料及项目监理检查督查痕迹材料。

5.产业项目:﹙1﹚直补到户资金项目(到户、到人)需提供领取人签字+手印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兑付银行账号、补助标准、实施内容、补助金额、联系电话等)和支付银行流水凭据(显示姓名、银行账号、金额)、项目审计报告;﹙2﹚发放实物类:中标合同(书)、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发票、领取人签字+手印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实物名称、数量、价值、联系电话等)、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资料及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直补到户的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实物发放花名册一律要连续编页码造册。

除农户签字、按手印、填明农户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号码外,在最后一页“补助合计数”行的空白处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字、按手印,方可作为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报账。

转账兑付的,在上款中要填明经核实无误的签名领款人、银行卡号和开户银行。

6.其他项目:培训类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花名册等。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乡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其他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手印。

 

第九章    责任和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村党总支书记是项目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对项目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乡纪委和乡财政所要配合县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违规资金全部收回并追究涉案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者故意漏项缺项、报小建大、高估冒算等造成项目超预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查一级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村级工程项目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除追究村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责任外,还要层层追究乡项目办、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建设的项目中若没有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形,再经党委会议的一事一议研究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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