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400208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8-16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4-08-16 11:04     浏览次数:1368   
字体:[ ]
打印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2024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6份,涉及经营主体4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原味炒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8日,在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进行抽样检测的“原味炒瓜子”,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抗氧化措施。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时积极进行全面整改,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4.00元(大写:伍佰玖拾肆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4.00元(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二、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1月29日,在维西县喜多多购物广场进行抽样检测的“白芷”,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不合格原因为烘干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硫磺熏蒸。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时积极进行全面整改,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白芷4.84公斤(前批次1.6公斤、该批次3.24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33.76元(大写:壹佰叁拾叁元柒角陆分);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33.76元(壹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陆分整);(上缴国库)

三、酱香凤爪、泡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0日在维西县天越购物广场永春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酱香凤爪”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泡椒花生”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酱香凤爪”可能是生产厂家环境卫生较差,灭菌不到位导致菌落总数超标;“泡椒花生”可能是生产厂家未严格落实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法添加。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是同一违法主体,将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26元(大写:伍佰贰拾陆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2526.00元(贰仟伍佰贰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四、八角、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5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A01559、NO:SP2024A01555 )。称在“姊妹店第四门市”抽样的“八角”“白芷”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烘干过程中使用了硫磺熏蒸。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

(四)行政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是同一违法主体,将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0.00元(大写:贰佰柒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两项罚没共计人民币2270.00元(贰仟贰佰柒拾元整)。(上缴国库)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