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6期)
2025年8月20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味精、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维西喜多多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样品为味精。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味精中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悅汇隆(维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7月18日,抽样样品为芒果。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经抽样检验,芒果中戊唑醇,吡唑醚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芒果不合格项目为:戊唑醇,吡唑醚酯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味精中不合格项目为: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味精中添加计量不准确、添加过多食盐或成本控制导致添加过量。
(四)整改情况,已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该批次芒果为食用农产品,味精为调味品,销售时间长,消费者多为散户,故未能召回到该批次芒果和味精。
(五)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维西喜多多购物广场虽然有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维西喜多多购物广场给予减轻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贰拾元整);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商标好溢味味精40袋(100克/袋);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悅汇隆(维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有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6.46元(大写:贰佰零陆元肆角陆分);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