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100228
文  号
迪环罚〔2021〕50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2-08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8 09:46     浏览次数: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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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扎阔硕巴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3MA6KYKL691

法定代表人:桂花

地址:维西县巴迪乡巴迪村南杆桶组

2021年8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维西扎阔硕巴砖厂在位于维西县巴迪乡巴迪村南杆桶组德维公路旁建设维西扎阔硕巴砖厂,维西扎阔硕巴砖厂于2020年7月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46万元。建成投产后至2021年6月一直生产,于2021年7月开始停产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时(2021年8月4日),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调查你厂存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48号)送达至你厂,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人民币9200元(大写:玖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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