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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3-01-13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13 15:35     浏览次数: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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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环查字〔20221

 

维西久利和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3423MA6PJRK3X2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南路社区诚信路05号               

法定代表人:和赵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你公司拖枝大岩头采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砂石料开采和加工生产过程中未正常使用除尘降尘设施,产生大量的粉尘;废弃土石堆放点及成品细沙未完全覆盖;厂区地面有积尘,未采取降尘措施,车辆过往时有扬尘产生,周边森林植被附有积尘,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厂用于生产的沙石生产系统控制电柜及电闸就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拖枝大岩头采石厂,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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