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718530740/202000027
文  号
来 源
县人社局
公开日期
2020-07-16
【信息公开】云南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16:33     浏览次数: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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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和扣减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线上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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