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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2-25 14:41     浏览次数: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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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造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和《维西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维政办发〔2021〕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维西县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维西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第一批维西县农业农村局有3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具体事项如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维西县农业农村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3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

县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1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省、州、县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县农业农村局

2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省、县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县农业农村局

3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省、县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县农业农村局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在维西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维西县农业农村局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所需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三)审批

维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毕后,将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部门(科室)间信息推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根据证明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行政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体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再次申请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全国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业务系统、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八、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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