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造林绿化空间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9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科学落实、规划我省造林绿化空间,确保实现规划期内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目标,统一技术标准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主要任务
1.明确调查评估范围;
2.对下发图斑和补充图斑进行调查评估;
3.研究确定各级2025、2030、2035年的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目标;
4.开展质量检查和成果汇交;
5.根据国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成果;
6.造林绿化空间上图入库。
二、调查评估范围
以国土“三调”成果确定的地类为基础,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变更成果,对以下四类土地进行调查评估:
(一)适宜造林绿化的“其他土地”
主要指国土“三调”及其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一级地类为“其他土地”,二级地类为盐碱地、沙地和裸土地的地块。
(二)适宜造林绿化的“灌木林地”
主要指国土“三调”及其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二级地类“灌木林地”中,除“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之外的“其他灌木林地”。
国土“三调”成果中,灌木林地作为二级地类没有细分。以国土“三调”的灌木林地为基础,参照最新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将灌木林地细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地。因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已经计入森林覆盖率,此次评估仅将其他灌木林地纳入规划造林绿化用地评估范围。
(三)适宜造林绿化的“其他林地”
主要指国土“三调”及其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二级地类“其他林地”中,适宜造林绿化的疏林地和迹地。
国土“三调”中其他林地为二级地类,未进行细分。参照最新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将其他林地细分为疏林地、未成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包括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毁林开垦、地震塌方泥石流、未经审批的建设用地等形成的无立木林地)。因苗圃地主要作用为苗木培育不宜造林,此次评估将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纳入规划造林绿化用地评估范围,未成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适宜造林绿化的土地
主要指以国土“三调”及其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地类为基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中“(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一条的要求,将其他相关地类中符合国家规定且适宜造林绿化的土地纳入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废弃矿山拟绿化用地,符合造林条件的“裸岩石砾地”,农村移民搬迁后的废弃村庄拟绿化用地,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湖库周边等通道绿化建设用地,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的农田防护林用地等。
上述(一)、(二)、(三)类评估土地的图斑,由国家统一提取下发;第(四)类图斑中的废弃矿山拟绿化用地、裸岩石砾地由省统一提取下发,其他图斑由州(市)、县(市、区)结合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从国土“三调”及其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图斑中提取。
退耕还林还草用地,不在本次调查评估范围内。
三、调查评估指标
调查评估指标分为前置评估条件和土地适宜性指标两类。
(一)前置评估条件
土地前置评估条件主要包括地类现状、限制地类2项指标。
1.地类现状
根据国土“三调”地类及其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情况填写,未细分的林地地类按《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技术规程》附录A:表A.1—地类划分及代码的要求填写,其他无立木林地按二级类填写。图斑跨两个以上地类的,按主导地类填写。
凡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苗圃地的图斑,不再纳入造林绿化空间。
现状地类为未成林地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人工造林、飞播(含撒播)造林营造的乔木林,未达成林年限但三年保存率≥70%(高寒、石漠化或干热河谷地区为≥65%)的,不纳入造林绿化空间;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应纳入造林绿化空间。
(2)封山育林目标为乔木型、乔灌型或竹林型,未达成林年限但封育期满有望形成乔木林地、竹林地的,不纳入造林绿化空间;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应纳入造林绿化空间。
现状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的,应纳入造林绿化空间。
2.限制地类
规划耕地、耕地后备资源、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牧草地、规划湿地或水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不作为适宜造林绿化空间。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等,其范围按目前已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总体功能规划及其功能分区规划确定。
自然保护地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纳入调查评估的图斑,应根据自然保护地总体功能规划及其功能分区规划情况,确定是否纳入造林绿化空间。
(二)土地适宜性指标
包括降水量、海拔、坡度、土层厚度、其他因子等5项指标。
1.降水量
云南省全省年均降水量均在400mm以上,均为适宜造林区域。
2.海拔
以云南省各区域主要山系乔木生长上限海拔为评估标准。小于等于乔木生长上限海拔为适宜造林区域,大于上限海拔为不适宜区域。参考标准为:
滇东北:3000m以上;
滇中高原中部:3500m以上;
滇西高山(高黎贡山、碧罗雪山、老君山):3500m以上;
滇中高原以北(玉龙雪山、大凉山):3900m以上。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宜造林绿化地块的海拔上限,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3.坡度
坡度45°以上,且不适宜飞播(撒播)造林、封山育林的为不适宜区域。
4.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30cm以下(薄层土),且不适宜飞播(撒播)造林、封山育林的为不适宜区域。
5.其他因子
包括荒漠化、沙化、石漠化、盐碱化程度等因子。我省主要是石漠化等级为重度以上,且不适宜飞播(撒播)造林、封山育林的为不适宜区域。
对以上因子采取负面清单评估,各地可参照上述条件调整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标准。指标中任意一项符合“不适宜”条件的,图斑调查评估结果确认为“不适宜”。
四、工作步骤
(一)制作底图
根据国家技术组下发的初筛图斑,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成立联合技术组,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补充全省废弃矿山拟绿化用地、裸岩石砾地图斑,并将降水量、海拔、坡度、土层厚度等调查因子标注到图斑属性数据库中,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下发。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成立联合技术组,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补充提取农村移民搬迁后的废弃村庄拟绿化用地、通道绿化用地、农田防护林建设用地等图斑,叠加省下发的调查评价估图斑中,形成各县(市、区)工作底图。补充提取的图斑要求面积不小于400m2,且宽度不小于10m。
(二)调查评估
1.前置条件评估
(1)限制地类评估:收集耕地红线、耕地后备资源、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牧草地、规划湿地或水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矢量数据,叠加到工作底图中。若评估图斑与上述区域重叠时,评估为不适宜造林绿化图斑。因限制地类原因评估为不适宜的图斑,经复核无误后可不进行现地举证,以各项矢量数据叠加后的重叠图,作为不适宜图斑的文件举证材料。
(2)地类现状评估:收集最新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变更成果矢量数据,叠加到工作底图中,根据林地细分地类进行调查评估。
若评估图斑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苗圃地的,经内业复核判定地类无误的,不纳入造林绿化空间。因地类现状原因评估为不适宜的图斑,可不进行现地举证,以评估图斑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叠加后的重叠图,标注林地地类作为不适宜图斑的文件举证材料。内业复核不能判定的,应根据土地适宜性指标进行现地调查评估。
评估图斑现状地类为未成林地的,按照未成林地评估标准全部进行现地调查评估。
现状地类为疏林地、其他灌木林地、迹地、其他无立木林地、非林地的,按照土地适宜性指标进行现地调查评估。
现地调查评估的图斑,必须填写“现地调查评估(检查)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和填写要求详见附表7。
2.土地适宜性指标评估
对疏林地、其他灌木林地、迹地、其他无立木林地、非林地等评估图斑,根据降水量、海拔、坡度、土层厚度、石漠化程度等因子的评估参考标准,进行现地调查评估,记录实地调查情况,将评估结果为“适宜”的图斑明确为造林绿化空间;对评估结果为“不适宜”的图斑,使用“国土调查云”同步拍照(或摄像)举证,在调查评估数据库中填写“不适宜原因”,有文件证明材料的应提供举证材料。举证照片或视频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造林绿化适宜性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涉及军事用地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图斑不用举证)。
3.图斑分割
同一图斑只有部分适宜时,不适宜面积≥5亩且超过图斑面积的5%时,应分割图斑分别评估。分割后的图斑应先转抄原图斑的各项因子,再根据调查评估结果进行修改。
(三)上图入库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图斑适宜性调查评估结果,明确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并落实到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及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图上。要以本次调查评估成果为基础,以统筹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前提,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向,对适宜造林绿化空间的合理性、协调性把关,共同研究提出本县(市、区)2025年、2030年、2035年的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目标。
(四)成果汇交
1.县级汇交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对本县规划造林绿化空间成果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等进行100%自查,对补充图斑的适宜性理由,以及不适宜图斑的举证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分析。经自查分析无误后,形成县级图斑矢量数据库,编制调查评估统计表,编写成果报告,连同举证材料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市级汇交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对各县规划造林绿化空间成果进行核查,核查图斑数量不少于上报图斑数量的3—5%,其中:上报图斑数大于10000的不少于3%,上报图斑数在5000—10000之间的不少于4%,上报图斑小于5000的不少于5%。对补充图斑的适宜性、合规性,以及不适宜图斑的举证材料要进行重点审核,严把成果质量关。协调各县造林绿化需求和目标,审核论证各县(市、区)上报的2025年、2030年、2035年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目标。各项成果审核通过后,汇总形成市级图斑矢量数据库、调查评估统计表,编写成果报告,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3.省级汇交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草局,对各州(市)上报的规划造林绿化空间成果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质量检查,并按不少于上报图斑数量1%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抽查图斑评估合格率应大于95%。协调各州(市)造林绿化需求和目标,审核论证各州(市)上报的2025年、2030年、2035年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目标。各项成果审核通过后,汇总形成全省数据库、调查评估统计表,编写成果报告,提交国家技术组预审。预审通过后,联合上报自然资源部及国家林草局。
五、提交成果
规划造林绿化空间调查评估成果内容主要有:调查评估数据库、统计表和成果报告。各项成果的要求如下:
(一)调查评估数据库
1.数据库结构要求
为满足数据统计分析的成果报告编制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数据库结构的基础上,增加“国土调查地类”、“补充图斑类别”、“规划造林期间”等字段,并对“不规划原因”、“备注”等字段的填写作出具体规定。数据库结构如下:
表1 调查评估数据库结构表
编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别名 | 字段类型 | 长度 | 填写要求 | 备注 |
1 | BSM | 标识码 | 字符型 | 18 | 已赋值,不可修改 | 注1 |
2 | ZLDWDM | 坐落单位代码 | 字符型 | 19 | 已赋值,不可修改 | 注1 |
3 | ZLDWMC | 坐落单位名称 | 字符型 | 60 | 已赋值,不可修改 | 注1 |
4 | DLXZ | 地类现状 | 字符型 | 6 | 已赋值,可修改 | 注2 |
5 | XZDL | 限制地类 | 字符型 | 6 | 必填 | 注2 |
6 | JSL | 降水量 | 整型 | 4 | 已赋值,可修改 | 实际值 |
7 | HAI_BA | 海拔 | 整型 | 4 | 已赋值,可修改 | 实际值 |
8 | PO_DU | 坡度 | 整型 | 6 | 已赋值,可修改 | 注3 |
9 | TU_CENG_HD | 土层厚度 | 整型 | 1 | 已赋值,可修改 | 注4 |
10 | QT_YZ | 其他因子 | 整型 | 1 | 选填 | 注5 |
11 | TBMJ | 图斑面积 | 整型 | 15 | 必填 | 单位m2 |
12 | SFSY | 是否适宜 | 字符型 | 2 | 必填 | 注6 |
13 | BSYYY | 不适宜原因 | 字符型 | 2 | 条件必选 | 注7 |
14 | SFGH | 是否规划 | 字符型 | 2 | 必填 | 注8 |
15 | BGHYY | 不规划原因 | 字符型 | 254 | 条件必选 | 注9 |
16 | BEIZHU | 备注 | 字符型 | 254 | 选填 | 注10 |
17 | GTDCDL | 国土调查地类 | 字符型 | 6 | 按修改前的现状地类赋值 | 注2 |
18 | BCTBLB | 补充图斑类别 | 整型 | 1 | 条件必选 | 注11 |
19 | GHZLQJ | 规划造林期间 | 整型 | 1 | 条件必选 | 注12 |
字段填写说明:
注1:“标识码”、“坐落单位代码”、“坐落单位名称”由国土“三调”DLTB图层转录。
注2:地类现状、限制地类、国土调查地类,参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代码表填写。未细分的林地地类参考《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技术规程附录A:表A.1地类划分及代码的规定填写,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030301)、其他灌木林地(030302)、疏林地(030401)、未成林造林地(030402)、苗圃地(030403)、采伐迹地(030404)、火烧迹地(030405)。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变更中保留的其他无立木林地,统一按二级类其他林地(0304)填写。
注3:按坡度等级划分,代码填写。1:25°以下;2:25—35°;3:35°以上。(代码1实际填写为“1”,以下同)
注4:按土层厚度划分,代码填写。1:<30cm(薄层土);2:30~60cm(中层土);3:>60cm(厚层土)。
注5:其他因子,我省统一为石漠化程度,作适宜性判断,代码填写。石漠化等级为重度以上,且不适宜飞播(撒播)造林、封山育林的,代码填2(否);适宜飞播(撒播)造林、封山育林的,代码填1(是)。
注6:代码填写,1:适宜;2:不适宜。
注7:代码填写,1:水资源限制(因降水量评估为不适宜的);2:立地条件不符合(因海拔、坡度、土层厚度评估为不适宜的);3.地类现状已经造林(因地类现状评估为不适宜的);4:地类现状已经用于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因地类现状评估为不适宜的);5:属于耕地红线之内等限制地类(因限制地类评估为不适宜的);6:其他原因(不适宜的,必须在备注里说明详细原因)。
注8:“是否规划”指是否规划为造林绿化空间,纳入规划填写“1”,不纳入规划填写“2”。
注9:适宜造林但不纳入规划造林绿化空间的,需说明具体原因。按全省统一归纳的代码填写:超过森林覆盖率规划目标(代码1);造林成本太高(代码2);存在土地可能性纠纷(代码3);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代码4);其他原因(需报告详细说明)(代码5)。
注10:备注字段专用于不适宜原因的细化说明,全省统一按以下归纳代码填写:1.不适宜原因为“2”时,选填以下2个细化原因:(1)海拔超过森林分布上限;(2)坡度>45°且不适于造林绿化;(3)土层厚度较薄且不适于造林绿化。2.不适宜原因为“3”时,选填以下6个细化原因:(4)乔木林地;(5)竹林地;(6)特别灌木林地;(7)苗圃地;(8)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9)有成林希望的封山育林地。3.不适宜原因为“4”时,选填以下3个细化原因:(10)已作为建设用地;(11)已作为牧草地;(12)已作为水域或湿地。4.不适宜原因为“5”时,选填以下6个细化原因:(13)耕地红线;(14)耕地后备资源;(15)规划建设用地;(16)规划牧草地;(17)规划湿地或水域;(18)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5.不适宜原因为“6”时,填写以下细化原因:(19)重度以上石漠化且不适宜造林绿化;(20)其他原因(需报告详细说明)。
注11:对于省、市、县补充提取的图斑填写“补充图斑类别”,代码填写。具体规定为:废弃矿山拟绿化用地(1);裸岩石砾地(2);废弃村庄拟绿化用地(3);通道绿化用地(4);农田防护林建设用地(5)。
注12:对规划的造林绿化空间图斑,初步确定“规划造林期间”,代码填写。具体规定为:2025年以前(代码1);2026—2030年(代码2);2030年以后(代码3)。
2.其他要求
(1)下发数据中的因子要严格按照各字段属性说明填写,各属性间要符合逻辑关系。
(2)提交数据为gdb格式。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3)数据完成后,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逐级汇总后统一提交。县级文件不得以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域为单位提交。
(二)调查评估统计表
包括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分地类统计表(附表1)、规划造林绿化空间调查评估图斑统计表(附表2)、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表(附表3)、不适宜造林绿化空间统计表(附表4)、不规划造林绿化空间统计表(附表5)、补充图斑分析统计表(附表6)、现地调查评估(检查)登记表(附表7)。统计表格式附后。
(三)规划造林绿化空间调查评估报告
根据规划造林绿化空间调查评估结果,编写各级规划造林绿化空间调查评估报告。成果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人员安排、工作进度、技术支撑等情况,以及实地调查、举证、质量检查的工作量、质量精度等。
2.规划造林绿化空间的面积、地类、分布等。结合附表1、附表2 的统计结果,分类说明。
3.分别阐述不适宜和不规划为造林空间的主要原因。结合附表4的统计结果及举证材料,分类详细说明不适宜造林绿化空间的主要原因;结合附表5的统计结果,分类详细说明不规划为造林绿化空间的原因。
4.对补充图斑的适宜性、合规性分类作简要说明。结合附表6的统计结果,对补充图斑的类别、数量及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并说明各类图斑适宜性评估结果。
5.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对实现本地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目标的论证分析。以本次调查评估成果为基础,结合过去10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造林绿化情况,以及规划期(2021—2035年)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情况等,充分考虑25°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的可行性,对共同研究提出的本州(市)、县(市、区)2025年、2030年、2035年的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