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8553N/202200346
文  号
维民发〔2022〕30号
来 源
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12-30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0 11:50     浏览次数: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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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印发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内容诠释及出台意义                                                               

(一)村民委员会调整,是指对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涉及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调整。

(二)村民委员会调整要坚持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有利于促进改革稳定、有利于夯实基层基础的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为起草《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县民政局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州、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维西县实际,向维西县所有县级部门、全县10个乡(镇)征求了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后下发。

三、调整流程

(一)村民委员会调整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定位为依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部门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组织等部门全过程参与、指导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

(二)乡(镇)要在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下认真评估风险,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组织村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科学拟订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提交乡(镇)党委研究确定。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管辖范围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主持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在拟订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酝酿协调,妥善回应各方利益关切;要深入开展驻村调研、逐户走访,系统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传统和人文风情、村民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村民委员会调整范围和村名村址,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要制定保护措施,留住乡愁记忆。

(四)经乡(镇)党委研究通过的调整方案,提交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会议对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前,采取“上网、上墙”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村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拟订、决策及实施情况,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五)村民委员会调整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严禁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进。乡(镇)应将拟定形成的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提交所涉及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会议民主决策。

(六)村民会议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下对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因务工、经商或者其它原因外出的,可通过微信、QQ等线上网络载体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应当在村民会议上当场公布。既要重视多数群众意见,也要重视少数持反对意见村民的建议,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作用,通过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等议事协商活动,努力形成共识。

(七)调整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八)报批前,县民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事先征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各方面意见。完成审核后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九)村民委员会调整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的请示和方案(含调整理由等)、征求意见情况、同意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征询意见书、同意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征询意见汇总表、涉及调整村民委员会关于同意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的决议、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等。

(十)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申报材料。发现村民委员会调整存在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未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同集体之间“三资”和债权债务界线不明晰等问题的,县民政局中止审核程序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应依法履行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程序。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无意见后,进行批复。乡(镇)接到批复后,由乡(镇)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工作办公室分别组织具体实施。

(十二)在村民委员会调整中,新设立村民委员会名称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程序申报名称。

(十三)村民委员会调整获批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我县换届工作文件,及时组织好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配套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统筹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以及红白理事会等负责人推选工作。暂时不具备选举新村“两委”条件的,由乡(镇)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村民委员会继续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过渡期不超6个月。

(十四)涉及调整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在上级批准调整15天内成立资产清算组,并明确正副组长和成员,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原村有资产接管、保管、清点、登记、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积极化解村级债务,搞好原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合并(分)各方均有净资产或债务且预计合并(分)后资产矛盾不突出的,合并(分)各方资产和负债可先经清理登记、审计核实后再进行合并(分)。对资不抵债较多或负债较重的村,可先对村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进行合并,其资产、负债和财务暂缓合并(分),由批准成立的原村资产清算组负责资产的接管保管、清理登记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工作。清算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在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结束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其剩余资产方可并(分),并及时办好资产和财务的合并、交接手续。

(十五)调整优化过程中涉及的党员干部要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要给予严肃处理。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准私分资产,不准借调整之机乱发滥发钱物和突击花钱,不准突击审批宅基地等,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四、调整后续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调整后,县民政局要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指导做好新村命名选址、制章挂牌、工作交接等有关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调整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贯彻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指导新村民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夯实自治基础。

(三)村民委员会调整后,整合利用原有服务设施,合理确定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半径,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设施功能,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全面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开展“一站式”“一门式”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村级公共服务,推动村级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服务。   

(四)合并(分)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永久性档案,形成总结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完成7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材料报州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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