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88952/202400592
文  号
来 源
塔城镇
公开日期
2024-07-08
塔城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用耕地、林地 建房和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公 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0:20     浏览次数: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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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们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每个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为坚决遏制我镇农村乱占耕地林地建房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关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塔城镇实际,现塔城镇各类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和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问题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条例”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5.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6.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7.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8.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9.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10.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建房必须提前报备、严格依法审批,杜绝未批先建。

村民新建住宅、厂房、养殖畜圈、看护房等新增建筑,以及房屋拆旧建新、加高等改扩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请村委会和镇政府批准。未依法批准或备案,一律不准进行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或边批边建行为。不听劝阻,擅自违法违规建设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四、严肃追责问责

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违法占地建房、不按规定审批的工作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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