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各项新要求,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始终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为着力点,以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点,全面加强卫生人才队伍管理,强化卫生人才统筹使用,努力打造一支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梯次合理、服务优良的卫生人才队伍。制定此意见。
二、《实施意见》对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目标和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在医疗机构中履行医务等岗位从事临床、护理、 医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护理资格证、医技从业资格证等。
2.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
未取得执业任职资格人员的流动
(1)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①新进入人员:自 2020年起,新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医师类专科学历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在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4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师类本科学历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医技专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医师类及医技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调整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或自行转岗,调整到乡镇卫生院的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管理。
②原有职工:医师类专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必须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在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师类本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医技专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其他相应从业资格的,不能享受当年医疗卫生机构的任何绩效奖励,并调整到乡(镇)工作,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管理。工龄在 20年以上未考取相关资格证的人员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但仍要按相关规定努力考取。
(2)乡(镇)卫生院
①新进入人员:自 2020年起,新进入机构人员,医师类专科学历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以内必须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类本科学历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医技专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2年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医师类专科学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给予解聘或自行转岗处理。医师类本科学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享受绩效(包含医院绩效及政府目标绩效、个人工资绩效)的60%。其他医技专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调整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或自行转岗,调整到乡镇卫生院的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管理。
②原有职工: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医师类专科学历人员在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类本科学历人员在具备考试资格后的 3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医技专业人员在具备考试资格后的在 3年内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只能享受绩效(包含医院绩效及政府目标绩效、个人工资绩效)的 60%。工龄在 20年以上未考取相关资格证的人员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但仍要按相关规定努力考取。
3.对全县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后,鼓励积极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如县级医务人员一次性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乡(镇)医务人员(不包含农村定向医学生)在规定时限内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4.新招录的医务人员不得参加脱产培训或离岗从事其他工作(除定向医学生、单位指派的进修、培训外)。
三、《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聘任,医务人员培训制度
按照“精简高效,竞聘上岗”的原则,严格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各岗位等级数量聘用人员。聘任时应充分考虑拟聘任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是否与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匹配,专业技术是否符合医疗卫生相关要求。结合工龄、学历、所在单位职务、职业风险、劳动强度、身体状况、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相应资格取得时间长短、特殊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竞聘。聘任工作要按照逐级聘任的原则进行,不进行跨级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10-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迪人社发〔2020〕115 号)执行。
1.高级职称(含“三区三”州定向评价、基层)聘任:凡取得高级职称(含“三区三”州定向评价、基层)资格人员,由七级岗位逐级进行聘任;聘用到副高级六级岗位上的必须在副高七级岗位履职满 2年,且近三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聘用到副高级五级岗位上的必须在副高六级岗位履职满 2年以上,且近三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在乡镇工作的聘任副高时履职年限可缩短1年。
2.中级职称聘任:凡取得中级职称资格人员,由十级岗位逐级进行聘任;十级岗位履职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方可聘任九级岗位;九级岗位履职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方可聘任八级岗位。
3.初级职称聘任:凡取得初级职称资格人员,由十二级岗位逐级进行聘任;十二级岗位履职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方可聘任十一级岗位。
4.在履职期间,符合放宽条件的,按《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迪人社发〔2020〕115号)执行。
5.一旦聘任到上一级岗位,履职不满 2年不得提出退休申请(到达省委办公厅字〔1996〕1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除外),聘任在“三区三州”上的医务
四、《实施意见》规范了医院收入绩效的实施办法:
(1)县级公立医院:参照《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改善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迪人社发〔2019〕189号文件)执行,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奖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实
行总量管理,按年度进行核定,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结合对公立医院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特点、公立医院责任定位、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等情况核定,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特点、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当地事业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 4倍以内,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提升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医院绩效按年度申报,每年 3月前完成考核,6月前申报。
(2)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参照《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迪人社发〔2020〕51号文件)、(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迪人社发〔2019〕204号文件)执行。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按年度进行核定,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等合理核定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动态管理,将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特点、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当地事业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 4倍以内按年度申报,每年 3月前完成考核,6月前申报。
(3)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以年终综合考核情况为依据,按照得分情况,县级第一名,乡(镇)前两名核定为考核“优秀”,县级最后一名,乡(镇)后两名核定为考核“合格”,其他机构为考核“良好”。考核“优秀”的单位,绩效工资核定为 100%-24-发放;考核“良好”的单位,绩效工资核定为 90%发放;考核“合格”的单位,绩效工资核定为 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