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保和镇行政区域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主要内容
(一)灾情预警。在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气象局、水利局等部门灾情预测的基础上,建立灾情发生及时汇报机制,以最大程度降低灾害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
(二)应急对策。根据灾害预测预警,因地制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尽量减少灾害对群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
(三)灾情报告。根据村(社区)的灾情速报内容对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县应急局、县地质灾害减灾办公室、民政局、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具体灾情,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应急局和县级相关部门。
五、后期保障
(一)调查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