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策及时采取必要和恰当的相应行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小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预测组组成。在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平时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而恰当地进行响应。
(二)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1、人员组成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曾学钦任总指挥,政府副乡长肖敏任副总指挥,成员有党政办主任孙次姆、各站所负责人、环保干事付馨嶓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干事付馨嶓兼任。
2、主要职责1、审批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3、指挥和协调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4、组织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置措施的监督和管理。5、审定向乡政府和县环保局提交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6、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
(三)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监察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接受县环保局和乡党委、乡政府下达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指示和指令,受理来自乡内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报告,并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县环保局。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乡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起草向乡政府和县环保局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必要时,经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
二、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分级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重大环境事故(II级)较大环境事故(III级)和一般环境事故(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故(II)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的、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乡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故(III)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故(IV)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应急行动
(一)准备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日常准备工作由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乡应急值班机构即为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值班机构,负责接收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报告,并及时通知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时,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由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二)启动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污染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组织实施,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较大环境突发事故由省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全面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州环保局和县环保局全面负责。
(三)联络与信息交换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乡政府、县环保局、其它部门和单位及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即时畅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四)指挥和协调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时,在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行动,综合协调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洽和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理论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乡政府、县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五)应急监测乡环保部门配合县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种类、强度,提供防护措施,为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州环保局提供环境污染地方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六)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四、应急终止和恢复
(一)应急终止条件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应急终止后,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记、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配合县环保局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制定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并监督实施。 6、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具体意见;追究刑事责任,提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三)总结报告应急终止后,乡应急领导小组应在二周内向乡政府和县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五、应急保障根据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求,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乡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求。
六、预案管理本预案由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