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塔城镇病死生猪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塔城镇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第五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维西县塔城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维西县塔城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 :赵志忠 塔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陈兆发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和 引 塔城镇纪委书记
黄继承 塔城镇派出所所长
梁玉麟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普华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季权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和东杰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和金祥 塔城林场场长
和春林 塔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和金梅 塔城镇兽医站工作人员
余新华 塔城镇兽医站工作人员
和青梅 川达村党总支书记
和润生 川达村委会主任
史 鑫 海尼村党总支书记
和建平 海尼村委会主任
余定国 柯那村党总支书记
李 军 柯那村委会主任
王 艳 塔城村党总支书记
阿礼楚 塔城村委会主任
余春林 启别村党总支书记
古玉海 启别村委会主任
张留伟 巴珠村党总支书记
阿 茸 巴珠村委会主任
汤建菲 其党总支书记
和金强 其宗村委会主任
各村兽医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兽医站,由陈兆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和春林、和金梅、为办公室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塔城镇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向维西县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塔城镇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技术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立即向维西县人民政府上报,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有条件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疫情发布前,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农业农村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恢复生产:(1)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2)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3)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养殖场(户)监测阳性
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还应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时具备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可正常出栏。
监测阳性后,按照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对疫点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如发生涉及多点爆发监测阳性情况,由各村挂村领导为处置组长进行成立各村应急处置工作组,全面开展处置工作。如单点发生监测阳性情况以以下工作组形式,统一安排处置。
五、成立维西县塔城镇重大动物监测阳性应急处置工作组
1.材料信息组
组 长: 陈兆发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 和金梅 和利全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封锁组
组 长:黄继承 塔城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和金祥(林场场长) 各村管护员 涉及村监委会主任 部分派出所民警
工作职责: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3.说服教育及扑杀组
组 长:陈兆发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梁玉麟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 和春林 余新华 涉及村村兽医、村组干部、支部书记
工作职责:负责与畜主沟通、宣传教育、对需扑杀养殖户进行开导思想工作;负责组织动物扑杀、销毁。
4.消毒组
组 长:陈兆发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和东杰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王进成 和顺新 赵子阳 万春茂 李艳清 涉及村组副主任、管护员
工作职责: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填埋场。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无害化处理组
组 长:李季权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和春林 赵嵩岳 各村挂村领导 总支书记 监委会主任 支部书记 组干部 涉及村指定(1-2人)专人负责
工作职责: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排查、处置随意丢弃的畜禽尸体。
6.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 长:和春林
成 员:和金梅 余新华
工作职责: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7.排查采样组
组 长:陈兆发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和春林 余新华 涉及村村级防疫员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8.应急物资、后勤保障组
组 长:赵普华 塔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李晓敏
成 员:和金梅 林春祥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9.督查督导组
组 长:和 引 塔城镇纪委书记
成 员:杨昭
工作职责:负责督查防控及疫情处置开展情况,对开展疫情防控做不力的村、部门、个人进行问责。
以上工作组中如有人员调动由相对应职责的人员替补。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