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发〔2023〕15 号
中共维西县委 维西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维 西 县 委
2023 年 6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7 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创造更好的人口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相关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完善生育服务支撑体系和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促进人口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改善人口结构,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为建设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维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 10/10 万、4‰以下。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成,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托位达到 4.5 个以上;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普惠性托位达到 2.7 个以上。
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数量、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 2035 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转,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
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服务
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
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做好全面三孩政策落实保障工作,加强宣传引
导、生育政策衔接、生育服务、母婴保健等相关保障工作,并
规范细化工作流程,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引导和鼓励群众按政
策生育,负责任养育。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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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四)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清
理和废止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
入职、社会保障等全面脱钩。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妥
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促进
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
的人口服务体系,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系统
性解决群众后顾之忧。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
建设,大力发展价格合理、便捷、可及、有质量的养老托育普
惠护理照看服务,提升养老、托育功能。采取教育、养老、托
育、就业、社保、财政、人才、土地、金融、保险等综合措施,
构建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支撑体系。
取消再生育行政审批,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并落实生育服
务登记制度。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进一
步简化办证程序,全面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掌上办、跨省通
办,从而提高生育登记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常住人口生育子女的,属地可以为其办
理生育服务登记手续,无论生育几孩,是否婚内生育均可登记,
对当事人提供的生育状况实行承诺制。做好生育服务登记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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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引领作用,纵深推
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落实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合理
安排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
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
手续。
(六)加强出生人口监测与信息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
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
善县、乡、村出生人口监测网络,健全出生人口信息登记、报
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数据。稳定和加强乡、村、组
人口监测队伍建设,每个乡镇确保有 1 名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
育工作,村级至少有 1 名计划生育宣传员,重点做好生育政策
宣传、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政策宣传、生育支持项目宣传
实施、人口家庭信息平台的录入及运用、生育服务登记、人口
与计划生育相关数据信息采集上报、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等
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为有效运转云南人口家庭信息平台,提
升人口工作信息化水平,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通过州级配
套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逐步配齐村级计生宣传员电脑等
设备。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社保、卫生健
康、医保、计生协会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
态更新。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新生儿入户、儿童参加社会保障、
入学等情况,把握人口动态及家庭变化特点规律。
三、全面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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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持续推进妇幼保健院二级
甲等等级创建,统筹和整合辖区医疗资源,加快推动妇幼保健
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扎实开展妇幼
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到 2025 年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标
准。持续推进增加妇幼健康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加强妇幼健康
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推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新生儿救治中
心建设,推动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妇幼保健特色
专科建设,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孕产妇保健门诊、儿
童保健门诊、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门诊建设。深入开展青
春期健康教育、性教育入校园等生殖健康教育活动。
(八)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婚育,
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普及孕育健康知识,规范推进婚前和孕前
保健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政府
兜底保障机制和保障母婴安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妊娠风
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
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妊娠风险分
级管理,强化孕期营养服务,做好孕前、孕期和产后营养评价
与膳食指导,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
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和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促进安全
住院分娩,保持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稳中有降态势。改善产
科分娩和住院环境,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
积极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公共服务场所倡导孕妇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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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优化孕产妇就医流程,建立孕产妇就医绿色通道,定期检
查评估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积
极倡导母乳喂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九)促进婴幼儿和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实施出生缺陷和
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
防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
设产前诊断中心,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到 2025 年
产前筛查率提高到 80%以上。规范开展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
务,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儿童口
腔保健,落实 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做好儿童青
少年近视防治。开展乡村科学育儿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促进项
目,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建设,加强县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建设,探索开展农村儿童早期
发展试点,可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
卫生室等,建立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不断缩小城乡差距。
积极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十)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
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持
续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
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规范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
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规范管理,
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保护适龄女性生殖能力。加强人类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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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提高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
务
(十一)强化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认
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托育服务相关文件精神,将托育
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项、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并
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财税、金融、用地等
优惠政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规定享受居民
价格、减免税费等政策。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项目审
批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
保障。统筹加强村(社区)、住宅小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
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和
美丽县城、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和州级
预算内投资倾斜,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地方支持
托育建设项目库,对新增普惠性托位给予建设补助。研究制定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上级
制定的托育机构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标准,积极开展托
育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培训
激励政策,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对城镇现有空闲商业
用房、校舍、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支持,通过“贷免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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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托育机
构,对符合条件设立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最长 3 年的贷款
期限和财政贴息。鼓励保险行业开发托育意外伤害等保险产
品,对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开设幼儿托班的普惠
性幼儿园,县级财政可以通过参保补贴等形式予以鼓励和支
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
(十二)多渠道构建托育服务网络体系。采取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支持措施和公建民营、民办
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
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形
成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
为标杆,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工作场所托育设施和家
庭托育点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县级
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妇幼卫生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妇
幼健康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工作,提升托育服务能力。2025
年前,至少建立 2 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托
育服务机构服务覆盖率明显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做到托育服务
设施全覆盖,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大幅提升。支持鼓励有
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3 岁幼儿,探索托幼一体化,新建幼儿
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 2—3 岁幼儿托班,新建住宅区按每千
人口不少于 5 个托位配套建设服务设施。结合我县实际,按照
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和督促指导辖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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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位建设工作,用好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
建设资金,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托位建设任务(见附件 3)。在
完成省级指标任务的情况下,将省级下拨的奖补资金按照每个
托位 2000 元标准足额兑付到托育机构。
(十三)完善托育服务监管机制,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各托育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
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政府要
强化托育服务监管,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健全
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托育服务市场违
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卫生健康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建立健全
部门各负其责、合力推动、综合监管的新型托育服务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等级评估、执法检查、应急处
置、机构关停等制度。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设置、运营、服
务、人才、管理、安全等标准、规范、办法、指南,推进托育
服务规范化建设。
五、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十四)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婚假、产假、男方护理
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继续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
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
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报销政策,将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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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和产前诊
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
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
作。为满足参保人员的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覆
盖面,有效降低家庭生育成本。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
施方案》(云发〔2022〕28 号)精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
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新出生且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 2000 元、
5000 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 800 元育儿补助;
对新出生且户口登记在云南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
人每年 50 元参保补贴。积极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
机制,对企业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
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衡量指
标,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
施,依法协商以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方
式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十五)降低养育成本。严格落实国家优化生育配套税费
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开展福利性、公益性
婴幼儿、老年人托管服务,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
方式给予支持和补助。落实三孩家庭老年人优先优惠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在配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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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
当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筹集一定数量的 70 平方
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
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二孩以上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
比例等相关支持政策。
(十六)降低教育成本。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足额依
标配建托育园、幼儿园。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园和幼儿园覆盖
率,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度。扩大义务教
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
一体化,加强幼儿园建设。促进幼儿园及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布
局结构与区域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协调匹配,满
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和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求。
积极探索建立三孩教育补贴制度。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
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
(十七)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
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
职、提薪等职业发展。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在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等合法权益内容。建立健全就业怀孕歧视监督惩戒机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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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歧视发生率。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
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推进有关法规规章实施,重点围绕女职工“四期”(经
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产假、哺乳假等落实情
况,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生
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支持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
用人单位以岗位“机动用工池”方式,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
假、哺乳假等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因生育
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指导,支持女性生育后重
返工作岗位,并优先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或按规定给予自主创
业者扶持。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
面,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商定有利于照护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
性工作方式,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关系。
(十八)积极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扶贫帮困相结合,引导群众树立性别平
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加强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
孩家庭养老等问题的帮扶,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
境。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保障女性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
承权和土地承包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要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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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构建新型婚育新风。倡导夫妻共担生育责任的家
庭文化,肯定家庭劳动的价值。对婚丧陋习、高价彩礼等不良
社会风气进行治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
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
和三孩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
导社会力量推动适龄青年适龄婚育,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及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搭建平台、举
办活动,为青年架起婚姻之桥。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
深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
创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加强适婚
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破除高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新风。
六、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二十)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贯彻《云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独生
子女优惠政策的规定,落实国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有经
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措施。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全
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现
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各级要按规定的条件、标准
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
放。将具备条件的计划生育惠民惠农项目纳入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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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联发。
(二十一)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力度。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
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各级政府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不低于 100
元/人。年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
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二)健全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按照分类管理、
普遍联系、重点帮扶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 联系人制度、优质医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定期开展
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绿色通道、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等活动。
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
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乡村振兴部门
认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
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
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父母离
世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独生子女、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无生活能力的孙辈,根据遗嘱妥善安置,或由县级人民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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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托管到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儿
童福利服务机构养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
特殊家庭提供日常服务,开展生活照料。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全县范围内至少建立 1 个“暖心家园”。
七、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
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政策投入保障、组织管理保障和体系建
设保障。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建立维西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
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管理,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工作
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综合协
调推进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医保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
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
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残联等群团
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家庭帮扶、生育支持、权益维护、
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十五)加大投入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优化生育政
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投
入保障机制,重点支持生育信息登记服务制度、加强人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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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预测、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落实计划生育重点工作及
托位数任务、幸福家庭创建、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特殊
家庭慰问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体系建设。同时支持做好常住
人口优生优育、技术服务系统建设、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工
作。
(二十六)强化督导问效。各有关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
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对各项生育支持政策的跟踪问效,及时研
究解决政策落实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
序。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 11 月底前要向县委、县政府
报告本乡(镇)人口工作情况。
附件:1.维西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3.维西县托位建设任务表
— 18 —
附件 1:
维西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
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
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中共云
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发〔2022〕28 号)和《迪庆州委 迪庆
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
方案》(迪发〔2022〕32 号)精神,维西县人民政府决定建
立维西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李春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周云芳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和群秀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赵绍兰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爱琴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保平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余月仙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副局长
马玉玺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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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春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周绍云 县公安局副政委
木 艳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吉芳 县司法局副局长
和建忠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国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 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施 杰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副局长
杨业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春华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木丽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梁莎莎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张键伟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杨成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进仕 县统计局副局长
赵一骏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黄志宏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赵晓娟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卓丽花 县总工会副主席
孙次姆 团县委副书记
钱雨婷 县妇联副主席
陶 旺 县残联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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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泉 县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陈兴伟 县消防救援队大队长
杨 放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王丽东 县税务局副局长
曾继荣 中国人民银行维西县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维西县卫生健康局,主要承担联席
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键伟同志兼
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
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
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决策部
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
导和统筹协调全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研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
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完成各级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
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
部门和单位、地方、专家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
— 21 —
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
或部分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
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发
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
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研究优化生育政策工作
的有关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认真落
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统筹指导各乡(镇)
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沟通,
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
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工作资料;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
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 22 —
附件 2:
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到 2025 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
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
婴幼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 10/10 万、4‰以下。
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成,每千常住人口
婴幼儿托位达到 4.5 个以上;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普惠性托位达到
2.7 个以上。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
革局、县教育体育局牵头;
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
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各乡(镇)党委、政
府落实
2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
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牵
头;县各乡(镇)党委、政
府落实
3
按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三孩生育
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
户、入学、入职、社会保障等全面脱钩。
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牵
头;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
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教育
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各
乡(镇)党委、政府落实
— 23 —
4
合理安排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
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
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加强部门
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社保、卫生健康、
医保、计生协会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
共享、动态更新。
县卫生健康局、县政务服务
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
医疗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
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配
合;各乡(镇)党委、政府
落实
5
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
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县、乡、村出
生人口监测网络,健全出生人口信息登记、报告
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数据。稳定和加强
乡、村、组人口监测队伍建设,为有效运转云南
人口家庭信息平台,提升人口工作信息化水平,
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通过州级配套资金及县
级财政预算资金逐步配齐村级计生宣传员电脑
等设备。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
社保、卫生健康、医保、计生协会等多部门人口
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牵
头;各乡(镇)党委、政府
落实
— 24 —
6
持续推进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等级创建,统筹和
整合辖区医疗资源,加快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标准
化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到 2025
年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持续推进增
加妇幼健康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加强妇幼健康人
才队伍建设,规范推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新
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推动孕产保健、儿童保健、
妇女保健等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以及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孕产妇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
诊、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门诊建设。深入开
展青春期健康教育、性教育入校园等生殖健康教
育活动。积极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牵
头;县医疗保障局、县计生
协会、县残联、县教体局配
合
7
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提
高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
局牵头
8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托育服务相关文
件精神,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
项、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并纳入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
套项目审批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
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
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研究
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贯彻落实税收等优
惠政策。给予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支
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属
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托育机构,对符合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
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
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县税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维西支行配合
— 25 —
件设立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最长 3 年的贷款
期限和财政贴息。鼓励保险行业开发托育意外伤
害等保险产品,对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
构和开设幼儿托班的普惠性幼儿园,县级财政可
以通过参保补贴等形式予以鼓励和支持。鼓励用
人单位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
9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和州级预算内投资倾斜,加
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地方支持托育建
设项目库,对新增普惠性托位给予建设补助。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
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10
充分发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妇幼
卫生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健康服
务与管理等工作,提升托育服务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
(镇)党委、政府配合落实
11
2025 年前,全县至少建立 2 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
服务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
革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
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
合
12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3 岁幼儿,探索
托幼一体化,新建幼儿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
2-3 岁幼儿托班,新建住宅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
5 个托位配套建设服务设施。
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
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
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13
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和
督促指导辖区内的托位建设工作,用好中央和省
级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资金,确保
按时按量完成托位建设任务。在完成省级指标任
务的情况下,将省级下拨的奖补资金按照每个托
位 2000 元标准足额兑付到托育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
革局、县财政局牵头
— 26 —
14
各托育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时,必须符合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
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政府要强化托育服务监管,
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健全托育机
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托育服务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卫生健康部门履行
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
合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优化
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配合
15
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
案》(云发〔2022〕28 号)精神,落实产假、护
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贯彻落实《云南
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对 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出生并户口登记
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 2000 元、5000 元
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 800 元育儿
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婴幼儿购买
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 50 元参保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牵
头;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
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各乡(镇)党委、政府落实
16
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报销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
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新生儿纳入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
和产前诊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
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
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县财政
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各
乡(镇)党委、政府落实
— 27 —
17
在配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
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
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
筹集一定数量的 70 平方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
的三孩家庭发放购房补助。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可按
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给予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
等相关支持政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
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维西支
行牵头;县优化生育政策工
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配合
18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足额依标配建托育园、
幼儿园。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园和幼儿园覆盖
率,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
度。积极探索建立三孩教育补贴制度。
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牵
头;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
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19
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
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
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
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20
落实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
进有关法规规章实施,重点围绕女职工“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产假、
哺乳假等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
障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而被降薪
辞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总工会牵头;县妇联、县
医疗保障局、县司法局配合
21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扶贫
帮困相结合,引导群众树立性别平等、生男生女
一样好的观念。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
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
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
题。
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牵头;县司法局、县计生协
会配合
— 28 —
22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深入推进乡风文明
建设,大力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创建,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社会价值,加
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提倡适
龄婚育、优生优育。破除高价彩礼等婚嫁陋习,
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
计生协会、县妇联牵头;县
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3
贯彻《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
规定,落实国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有经济
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措施。按照“老人老办法”的
原则,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
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
优惠政策,各级要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做好奖励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
发放。将具备条件的计划生育惠民惠农项目纳入
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网
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直接联发。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牵
头;各乡(镇)党委、政府
落实
2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
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对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处理、经济
困难的老年人发放不低于 100 元/人。年的护理补
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
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牵
头;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
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各乡(镇)党委、政府落实
25
按照分类管理、普遍联系、重点帮扶的原则,落
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优质医
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定期开展特殊家
庭的走访慰问、绿色通道、健康服务、精神慰藉
等活动。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
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经当地民
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乡村振兴部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
局牵头;县民政局、县乡村
振兴局配合;各乡(镇)党
委、政府落实
— 29 —
门认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
助。
26
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
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
或低收费托育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
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7
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特殊家庭送温暖活动。深
入开展“暖心行动”,全县范围内至少建立 1 个“暖
心家园”。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优化
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
党委、政府落实
28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
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政策投入保障、组织管理保障
和体系建设保障。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建立维西
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
标管理,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考核指标并
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综合
协调推进会。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优化
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
党委、政府落实
29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
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
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优化
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
党委、政府落实
— 30 —
30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投入保障
机制。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牵
头;各乡(镇)党委、政府
落实
31
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 11 月底前要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本乡(镇)人口工作情况。
各乡(镇)党委、政府落实
— 31 —
附件 3:
维西县托位建设任务表
单位:个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总托
位数
普惠托
位数
总托
位数
普惠托
位数
总托
位数
普惠托
位数
442 266 586 352 656 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