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县各单位:
《维西县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已经 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 落实。
中共维西县委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县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 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云南 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云办发〔2022〕67 号)、《迪 庆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迪办发〔2023〕 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 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顺应老龄化发展形势, 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 以不断满足老年人 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努力建成覆盖全县老 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 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 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有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动员政府部门、群团组织、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等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 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2.坚持问题导向、抓弱固强。加快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 机制,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城乡服务发展不均衡、服务设施 布局不平衡、基础养老服务有欠缺、智慧养老服务不完善等短板。
3.坚持兜牢基本、分类推进。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 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做到基本公共服 务与多样化服务共同谋划、协调发展,让每名老人都能共享改革 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 三)主要目标
“ 十四五” 期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 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发展养老事业 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到 2025 年,全县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优化,有效实现全 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 主要任务
(一) 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结合维西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着力解决老年人群体急难愁盼问题,制订并严格落实《维西县基 本养老服务清单》。维西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 案和清单,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细。到 2025 年,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不断完善。(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 ; 责任单位: 县养老服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 人民政府)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推动能力评估与基本公共服务结合,与健康状况评估 相衔接。对全县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 计调查,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 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 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 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资源整合。推进“五社联动”探访关爱老年人, 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面向独居、空巢、 留守、失能、重残、贫 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 制度,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 责任 单位: 县卫健局、 县公安局、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各乡 (镇) 人民政府)
(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3. 织牢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网。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 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探索建立老年 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 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 放高龄津贴,80 岁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 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的衔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 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 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 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强 化司法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 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 县民政 局、县卫健局 、县公安局 、县医保局 、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各 乡(镇) 人民政府)
4.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 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 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完善和落实优惠 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 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 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牵头单位: 县财政局;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5.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 规合一”,在编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必须结合本地区人口结 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 标准和布局原则。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 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 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 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6.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 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完善落实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 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 20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单处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并列入 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 付。持续推进 2018 年以来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整改工作,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 2023 年年底前 全面完成整改。 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 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 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牵头单位:
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人 民政府)
7.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突出公办养老 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 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 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 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现役 军人家属和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 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 100% 实现集中供养,到 2025 年,确保每个县市至少有 1 所以失能特 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 县残联、各乡(镇) 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8.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环境。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 , 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 乡(镇) —社区—小区—家庭” 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 县—乡— 村”三级服务网络,到 2025 年不低于 60%的乡(镇)建有 1 所区 域养老服务中心 ,城乡社区 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 85% 。 进一步优化居家服务,推进“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为老年人提供 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加快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
圈,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 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三社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 人民政府)
9. 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 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以 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 为主要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 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 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 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 急需的“ 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 助学、助乐、助聊)服务 ,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牵头单 位 :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 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乡 (镇)人民政府)
10.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打造无障碍社区,加强与老 年人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重 点对坡道、楼梯、 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支持老年人 住宅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 实施失能、残疾、高龄困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 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持续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的安 全性。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
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 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 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牵头 单位: 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县残联 、各乡(镇) 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 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 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 体化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 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 难点问题。
(二) 强化督导检查 。 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 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 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进展情况。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 三) 强化舆论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清单》有关政策的宣 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各乡(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养老服务的好经验好做 法,及时总结推广工作先进经验,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维西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维西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 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 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 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 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 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3 | 高龄津贴 | 按照县、县确定的当年 补助标准,发放健康补 贴 | 本县户籍 80-99 周岁 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按照县、县确定的当年 补助标准,发放长寿补 贴 | 本县户籍 10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
4 | 提供社区 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 靠、环境适宜、相对固 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5 | 养老查询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 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 养老服务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 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 面的便利服务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卫健局 |
7 | 老年教育 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 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 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 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 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 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教体局 |
8 | 乘坐城市 公共交通 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交通局 |
9 | 参观公园 和公共文 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 证,免费进入政府投 资、建设和管理的公 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文旅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0 | 参观旅游 景区(点)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 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 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 区(点)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发改局、 县文旅局 |
11 | 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 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 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 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 康状况评估的街接 | 有需求的 65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
12 | 健康管理 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 年免费提供 1 次健康 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 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 估、体格检查、辅助检 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局 |
13 | 公共法律 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 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 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 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 层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司法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4 | 法律诉讼 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 费、抚恤金、养老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 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 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 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 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 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法院、 县司法局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 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 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 的残疾军人、复员军 人、退伍军人,无法 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无赡养、扶养能力且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 象 | 照护 服务 | 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6 | 分散特困 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 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 生活条件,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1.3 倍,对生活不 能 自理的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 养的 60 周岁及以上 特困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17 | 集中特困 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 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 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 条件、疾病治疗、办理 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 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对生活不能 自 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 60 周岁及以上特困老 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18 | 最低生活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 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 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 60 周 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19 | 养老服务 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发放养老服务补 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 的特困对象中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0 | 养老护理 补贴 |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 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 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 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 定为失能的 60 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21 | 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 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 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 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 一 级、二级且需要长期 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 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
22 |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 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 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 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
23 |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 金 | 按照每人每月 590 元 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 60 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 对象 | 物质 帮助 | 县卫健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按照每人每月 460 元 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 60 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 对象 | 物质 帮助 | 县卫健局 | ||
24 | 家庭适老 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 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 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 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 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 高龄、失能、重度残 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25 | 失能(失 智)老年 人家庭成 员照护培 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 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 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 业技能培训,符合享受 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照 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 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 家庭成员 | 物质 帮助 | 县人社局 |
26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 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27 |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 方式,由基层组织、社 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 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 留守、失能、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民政局 |
28 | 流浪乞讨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 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备注:1—12 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 目, 13—28 项为 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