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单位:
《维西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维西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扶贫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根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6〕78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关于印发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维贫开办发〔2016〕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全县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调整后系统内在册的,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快落实包干责任,逐户开展信贷调查、评级授信、贷款审核、贷款投放、贷后管理等工作,确保有信贷需求且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实现小额信贷全覆盖。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不予放贷。
第四条 小额信贷资金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新增贷款资金用于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的,必须坚持户借、户还,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扶贫小额信贷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入股企业简单吃利差、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小额信贷额度中:建档立卡农户为单笔单款金额为5万元以内,由乡(镇)、行政村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授贷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六条 小额信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当基准利率超过5%时,按5%标准执行。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到户贴息期上限为3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农户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第七条 小额信贷期限为3年以内,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和扶贫部门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按季度或年度填报《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明细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和脱贫计划向其户口所在村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维西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其户口所在村负责初审。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承贷金融机构、村要对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认真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产业等,调查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贷款审核。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待审核结束后,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发放。承贷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小额信贷贫困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发放到户后,承贷金融机构要定期不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按用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时,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前通知贷款贫困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10天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20天通知。
第十六条 承贷金融机构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或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小额信贷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每年调查、测算当年预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计划,并按要求将计划及时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安排下达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覆盖率。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负责小额信贷年度计划的督促落实,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风险补偿金筹集、账户管理及风险代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承贷机构负责落实小额信贷年度计划规模,推动承贷金融机构扩大小额信贷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按小额信贷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收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资金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村开展小额信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告公示是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小额信贷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由相关乡(镇)、行政村会同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四条 县纪律监督委员会、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再给予金融扶贫政策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 <西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aspx 西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