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第三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坚持“凡问必录”。只要有过问或请托的情况都要如实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记录填报时无需判断过问是否违规,只需对所填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六条 建立月报告和季度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每月填写《维西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个人记录报告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局政工室。每季度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是否存在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行为进行个人自查,并填写自查表,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维西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个人自查表》报局政工室汇总。
第七条 记录报告表、自查表实行专人专管。《记录报告表》《个人自查表》由政工室选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人专管,其他任何人员包括分管领导非因案件倒查等工作需要,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过问、查阅、复制、摘抄相关内容;专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不统计、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专职人员应当于每月5日前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应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如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要及时报送县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每季度定期组织干部职工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科室业务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三个规定”的常规化学习力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提高遵守“三个规定”的思想自觉,强化贯彻执行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维西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个人记录报告表
2、维西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个人自查表
附件1:
维西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落实防止干预
司法“三个规定”个人记录报告表
案件基本情况 | ||||||
案件名称 | ||||||
承办人/援助律师 | ||||||
基本案情 | ||||||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打探案件基本情况 | ||||||
记录人 | 部门及职务 | |||||
记录时间 | ||||||
领导干部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插手、干预、打探案件行为简要情况 | ||||||
政工室负责人签字 | ||||||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
备注 | ||||||
附件2:
维西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违反防止干预
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情况
个人自查表
填表日期:
姓名 | 所在部门及职务 | ||
具体表现形式 | 有无此类情况 | ||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 | |||
2.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
3.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 |||
4.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 |||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 |||
6.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示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 | |||
7.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 | |||
8.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 |||
9.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 | |||
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页): | |||